疑罪從無,作為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領域的一項基本原則,旨在當刑事訴訟中對被告人定罪的證據不足、事實存在合理懷疑時,應作出無罪判決。這一原則被視為保障人權、防止冤假錯案的重要防線,也是世界各國普遍認可的司法準則。然而在現實中,部分案件的判決似乎未能充分彰顯這一原則,背后折射出復雜的司法環境、觀念沖突與制度挑戰。
從司法理念層面來看,傳統的“重打擊犯罪,輕保障人權”觀念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在一些司法工作者的認知里,維護社會秩序、懲治犯罪被置于更高優先級,面對存在疑點的案件時,內心更傾向于對嫌疑人作出有罪推定。例如在部分涉及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中,公眾對案件的高度關注與輿論要求“嚴懲兇手”的呼聲,容易給司法機關帶來無形壓力。司法人員可能會因擔心放縱犯罪、引發公眾不滿,而對證據標準的把握有所松動,在證據鏈并不完整、仍存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作出有罪判決或降格處理,導致疑罪從無原則難以貫徹。
證據收集與審查的現實困境也制約著疑罪從無原則的落實。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受技術條件、辦案時間等因素限制,可能無法獲取關鍵證據。一些基層偵查機關存在技術手段落后、專業人才匱乏的問題,難以有效提取和固定電子數據、微量物證等新型證據。同時,證人證言不穩定、鑒定意見存在瑕疵等情況也屢見不鮮。在證據審查環節,部分司法人員對證據合法性、關聯性的判斷標準不夠嚴格,存在“帶病”證據進入審判環節的現象。當面對證據存在缺陷但又有一定指向性的案件時,司法機關往往陷入兩難,難以果斷適用疑罪從無原則。
司法體制與考核機制的部分導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疑罪從無的貫徹。過去,一些地方將案件的有罪判決率作為考核司法機關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標,這使得辦案人員為了追求考核成績,對證據不足的案件不愿輕易作無罪處理,而是通過退回補充偵查、變更罪名等方式維持有罪結論。此外,司法機關內部存在的行政化管理傾向,使得案件處理可能受到非專業因素干擾,個別領導的意見可能影響案件走向,導致疑罪從無原則難以在獨立、公正的司法環境中得以實現。
盡管存在上述困境,我國近年來在推動疑罪從無原則落實方面已取得顯著進步。從糾正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等一系列冤假錯案,到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推進,再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不斷完善,都體現了對疑罪從無原則的堅守。未來,需進一步轉變司法理念,強化人權保障意識;加大對偵查技術的投入,提升證據收集與審查能力;優化司法考核機制,減少不合理的行政干預,為疑罪從無原則的全面貫徹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與社會氛圍,真正實現司法公正與法治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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