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海伲在投訴中說,她沒有“權利”對導師選擇進行干預。這是可以被證明的謊言。
前文回顧:北大費海伲指鹿為馬,為何還晉升了
本來想靜靜,但今天北大教務處副主任費海伲投訴我了。中午的時候,針對這篇??【傳送門】在十一分鐘內投訴了兩次。
那我只好簡單回應一下她的投訴。
她的投訴共有四點。她說:“本人在此事件中只是法學院教務辦的工作人員,并無任何直接權利對于學生的導師選擇進行干預,但本文章以本人為標題,且大肆人身攻擊。”
不了解事件原委的可點擊:??【傳送門】這是我朋友遭遇導師霸凌的故事,細節非常有趣,不會讓你失望。
感謝費老師,讓我又有了一次回應和說明的機會。如下:
1
費海伲在投訴中說,她沒有權利對導師選擇進行干預。這是可以被證明的謊言。
當時協調此事的法學院郭院長,建立郵件組后,明確要求我的朋友與費海伲進行聯系,費海伲的郵件也自注為“本科教務”。她和我朋友在郵件組中有過多次往復。
最后也是費海伲代表法學院進行回復,表示“我院進行了多方認真的調查和討論,認為校方和指導老師均無過錯,你要求我院給你更換導師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
費海伲在此的所作所為,顯然表明自己正在“對于學生的導師選擇進行干預”,怎么能說她沒有這個“權利”(應為權力)呢?
或許費海伲不是教務辦一把手,但她不僅是代表教務辦更是代表法學院處理此案,既然在這個崗位上,就要承擔職務造成的后果。如果此案的處理出現不公,對她進行批評就是正當的。本文的表述,包括“指鹿為馬”,均在正常批評的限度內,并無人身攻擊。
此其一。
2
第二點投訴是:“法學院教務辦并未收到北京市自考辦任何關于同意作者更換導師的公函,此為本文作者造謠。”
我正文從未說北京自考辦給了法學院教務辦公函。原文如下:“在北京市自考辦明確同意更換導師的情況下,費海伲仍以導師無過錯為由拒絕調整,這個行政體系對個體訴求真是足夠冷漠。”
費老師可能要加強自身的閱讀理解能力。北京自考辦明確同意更換導師并不意味著他們給法學院教務辦發公函,因為更換導師的權力在法學院,只要法學院予以更換,北京自考辦會配合走相關程序。
這當然不是我造謠,而是費老師的語義理解問題。
3
第三點投訴也是語義理解問題:“費孝通與本人沒有直接親屬關系,在此文章中以文字隱晦表述其關系。”
我并未在文章中隱晦表述費海伲和費孝通具有“直接親屬關系”。原文是:“我在檢索費海伲的時候,后面自動跟出了“費孝通”,嚇我一跳。我不知她的出身,但在知網、萬方檢索不到她任何一篇論文。但即便從事行政工作,北大法學院教務處當然也是有很高學歷要求的。”
很明顯,我沒有任何此類指向。首先,檢索費海伲,后面自動跟出“費孝通”是事實,無論百度檢索還是微信檢索,均是如此。
何以如此,我并不知曉,也不想解讀。如果一定誅心之論,也應該和我的后文聯系起來:后文強調的是檢索不到費海伲任何公開發表的論文。如果說我是為了以此與費孝通的學術成就做對比,我無意反駁。
但說我隱晦表述“直接親屬關系”,純屬毫無根據的臆測。
4
最后一點是“未經個人允許非法使用本人個人肖像。”這個并不成立。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為維護公共利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本文是基于受到學術霸凌的學生維權,且其目的帶有公共利益屬性——該學生早已更換導師并順利拿到學位證,曝光此案更多是為了督促高校能夠更多關注學生合法權益,而不是維護學閥指鹿為馬的欺凌行徑。
并且該文在費的肖像上打了馬賽克。
5
另外提一點,雖然早已更換導師并拿到學位證,但我的朋友對在北大法學院遭受的不公待遇仍保留訴訟的權利。
費海伲女士,你代表北大法學院教務辦處理此案時,對王世洲明顯指鹿為馬的刁難不予糾正,連學生更換導師的卑微請求都不予滿足,在你可能只是基于某種維護的慣性,在我的朋友,卻是更換專業、補考兩科,延遲兩年畢業,期間遭受嚴重的身體煎熬和精神傷害,這不是你們恃權驕橫的結果嗎?
你如果有基本的羞恥心,應該會想到向學生道個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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