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永昌縣法院審結了一起未成年人乘騎電動車撞傷他人引發的交通事故糾紛案,承辦法官耐心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協議,并當庭履行,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
2024年5月的一天,17歲的某中學學生小王放學后騎電動自行車回家,因速度過快且逆行,在小區門口撞上了騎電動車出門的張某,導致張某小腿受傷。經交警部門現場勘查,認定小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經住院治療18天后痊愈,但產生醫療費等經濟損失2萬余元。經雙方協商無果,遂訴至法院。收案后,承辦法官經審理認為雙方爭議不大,調解達成協議效果更好。于是,承辦法官通過電話給小王法定代理人和張某分別做工作,進一步釋法明理,并召集雙方到法庭進行調解,曉以利害,最終小王法定代理人與張某達成賠償協議:小王法定代理人當庭支付張某2.1萬元(包括已付4000余元),并已通過微信當庭支付。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本案中,小王雖已年滿16周歲,但其電動車未經登記,無牌無證,且其在騎行過程中有逆行、超速等多項違規行為,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承辦法官強調,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加之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識差、操作技能不足,疊加違規行為,極易引發交通事故。鑒于本案,承辦法官提出以下法律警示:
1.年齡合規是前提:法律明確禁止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家長需嚴格履行監護職責。
2.安全規范不可違:騎行需佩戴頭盔,禁止逆行、超速、載人,夜間需開啟車燈。
3.保險意識需增強:建議為電動自行車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降低事故傷害和經濟風險。
4.家校共育守安全:學校應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家長需以身作則,并監督子女出行方式,確保人身安全。
供稿:永昌縣法院 史彥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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