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平安馬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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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動是魔鬼
在情緒激動時做出的舉動
往往會讓人悔不當初
因泄私憤而犯罪
等待的
將會是法律的制裁
近日
馬邊公安民建派出所
陸續接到轄區多名群眾報警稱
自家汽車的車窗玻璃
被人為故意毀壞
接警后
民警立即趕往現場勘察取證
案件詳情
經查,2025年5月2日9時許,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因不滿非本公司員工車輛停放在農貿市場的車位上,便私自進入其公司配電房,將監控電源關掉。2025年5月3日0時許,周某某持釘錘將停放在靠近其公司大門到凍庫門口車位上的11輛車前擋風玻璃和車窗毀壞。
經訊問
嫌疑人周某某
對違法犯罪實事供認不諱
現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偵查中
普法小常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如果尋釁滋事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勿以惡小而為之
勿以善小而不為
做人做事
切不可為了一時泄私憤
而損害他人乃至公共利益
不遵紀守法
后悔的也只能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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