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一些企業為了快速提升自身知名度與競爭力,動起了 “歪腦筋”,其中擅自使用高校簡稱作為企業名稱的現象時有發生。然而,這類蹭名行為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山西某大學 VS 山西某大教育中心
原告山西某大學是山西省知名高校,簡稱“山西某大”。原告發現成立于2021年,從事教育咨詢服務的某機構以“山西某大教育中心”作為企業名稱并舉辦培訓研討會,于是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其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山西某大學具有悠久辦學歷史和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為教育培訓行業從業者,理應知曉其知名度,但其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高校名稱(簡稱),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提供的服務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屬于混淆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山西某大教育中心”的企業名稱并賠償原告相應的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
【案件意義】
高校簡稱作為學校名稱中的核心部分,是重要的無形資產,具有不可估量的社會價值。為實現資產高效配置、合理使用,校辦企業常以高校簡稱冠名。高校簡稱可直接指向學校,二者已形成緊密的對應關系。這一特殊標識的使用權益應當歸學校所有。市場主體應當避免在相同行業或地域內使用高校簡稱作為企業名稱。
哈爾濱工業大學 VS 新余某哈工大投資中心
哈爾濱工業大學始建于1920年,自1938年起便一直沿用現校名,還陸續注冊了包含“哈工大”文字在內多個圖文組合商標。新余某哈工大投資中心成立于2016年,成立時的經營范圍包含:企業投資管理、資產管理(不含金融、證券、期貨、保險業務)。
哈爾濱工業大學認為某哈工大投資中心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了“哈工大”字樣,侵害了其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名稱中不得包含“哈工大”等字樣。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哈工大投資中心在未獲得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包含“哈工大”文字的企業名稱且在前部突出標示,可能借此獲取競爭優勢和爭奪交易機會,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開展的業務經哈爾濱工業大學授權,引起混淆,從而損害到原告或原告關聯企業的競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法院判決某哈工大投資中心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哈工大”字樣或相似文字。
【案件意義】
經營者未經許可,在企業字號中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引人誤認或混淆的,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仿冒名稱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判斷是否構成仿冒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首先考慮行為人不正當的行為特性,其次是行為人攀附影響力(聲譽)的主觀意圖,最后是造成混淆和競爭利益受損的可能性。
圖片由AI生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屬于混淆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企業擅自使用高校簡稱作為企業名稱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法規,也損害了多方利益,破壞了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通過以上案例,希望廣大企業能夠引以為戒,依法合規經營。另外,高校也應做好知識產權全面布局,建立知識產權預警監測機制,發現有侵權情況時,及時采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有任何知識產權問題可以聯系高沃,為您提供從申請到訴訟一站式服務!
來源 | 太原市香花嶺區人民法院、黑龍江法院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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