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權利人申請追加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但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否定合伙人身份并提起訴訟,訴請撤銷合伙人登記。合伙人能否申請追加其為被執行人的訴訟中止審理?
甲是普通合伙企業,乙是其注冊登記的普通合伙人。甲與丙簽訂影片聯合投資合同后因存在違約行為,仲裁裁決甲應向乙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因甲無財產可供執行,丙以乙系甲合伙人為由申請追加乙為被執行人。執行異議程序中,乙抗辯稱自己雖被登記為甲的普通合伙人,但卻為被冒名登記,其已經向登記機關提起撤銷登記之訴。乙同時申請法院中止審理,待撤銷登記之訴判決后再恢復審理。
問題
乙申請中止審理執行異議程序是否有法律依據?
評析
甲系合伙企業,無力履行生效裁決文書確定的債務,無法向丙支付100萬元違約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北袡嗌暾堊芳悠胀ê匣锶俗鳛楸粓绦腥?。乙被登記為甲的普通合伙人,甲根據登記信息追加乙為被執行人,并無不當。
丙追加乙為被執行人的依據是乙是甲的普通合伙人身份,但乙否定該身份,丙據此追加乙為被執行人的事實依據是否成立存在不確定性。乙主張其系被冒名登記為甲的普通合伙人,而且已經提起撤銷登記之訴?!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本文認為,乙提起的撤銷登記之訴對丙追加乙為被執行人的訴訟有重要影響,二者之間存在直接的關聯性。若撤銷登記之訴支持乙的請求,判令登記機關撤銷對乙的普通合伙人登記,則乙系甲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即被否定,丙申請追加乙為被執行人便失去事實依據;反之,若乙的請求被駁回,乙系甲普通合伙人身份被確認,則乙的抗辯主張與事實不符,丙的請求具有事實依據。據此,執行異議程序應以撤銷登記之訴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在撤銷登記之訴未審結時,執行異議程序可予中止審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