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及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競合為例
作者 | 杜淳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在知識產權領域,同一客體可能同時滿足多個不同權利基礎的構成要件,因而在多個部門法下均能受到保護。這一情況給權利人帶來了兩個層面上的法律問題:第一個層面是在知識產權的事先保護和布局方面,選擇不同的權利基礎作為保護路徑將帶來不同的保護效果;第二個層面則是在遭遇知識產權侵權時,為遭受侵害的權利客體選擇不同維權路徑可能獲得不同的救濟結果。本文將以較為常見的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及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競合為例,對這兩個層面的問題嘗試做一分析小結,以期幫助市場主體制定更為全面、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一、針對同一客體的多種知識產權保護路徑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筑作品,(5)攝影作品,(6)視聽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計算機軟件,以及(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符合上述標準的“智力成果”自生成之日其在《著作權法》下自動享有保護,期限為五十年[1],不以向有關部門進行著作權作品登記為必要的受保護條件。
而在《專利法》下所保護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專利權經向專利行政部門申請、依法授予后產生,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十五年,自申請日起計算。在保護期限內需要按年向專利主管部門繳納年費,逾期將導致專利權失效、喪失專利保護。
由以上不難看出,外觀設計與著作權所保護的客體,如美術作品、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很容易發生重疊。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157號指導案例中,法院認為“對于具有獨創性、藝術性、實用性、可復制性,且藝術性與實用性能夠分離的作品,可以認定為實用藝術作品,并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對于許多設計、產品而言,除了能夠以整體或局部外觀獲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外,其能夠與功能性/實用性分離的藝術性部分,在滿足《著作權法》的“獨創性”要求時,即可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如果特定設計沒有達到《著作權法》下的“獨創性”要求(即對美感、藝術性有一定的高度要求,盡管這一要求的“絕對值”也并不很高),無法獲得著作權保護,其仍有可能獲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因后者更注重與現有設計不重復、同時能夠滿足工業化生產需求,因而在藝術性方面的要求相對更低。
由此可見,上述兩種權利的構成要件與保護期限均有很大區別。除此之外,在行政管理和舉證責任方面:(1)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內,著作權作品均享有保護,無需額外繳納費用,且登記的費用較低、代理費通常也較低;而外觀設計專利在保護期限內需要按年向專利主管部門繳納年費,逾期將導致專利權失效、喪失專利保護。(2)就登記、申請注冊要求而言,著作權作品采取非實質審查的登記制度,完成登記可以使權利人獲得初步的權屬證據、以便在司法程序中就權利基礎進行舉證,但司法程序中對某一客體是否能夠滿足《著作權法》的保護要求仍需進行單獨審查,完成著作權作品登記不等于一定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而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后,就權利基礎本身的證明負擔相對較輕,但從另一方面則存在經他人提出無效予以撤銷的風險,例如:他人可以主張該設計使用了現有設計或侵害其他在先權利,包括他人著作權、商標權等。
從知識產權保護布局出發,權利人基于同一客體享受兩種權利保護并不矛盾,可以同時進行著作權登記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以盡可能獲得最大范圍的保護。但從實際操作角度,應注意外觀設計獲得專利權要求不屬于“在申請日以前為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即不屬于“現有設計”。因此,對于有意進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客體,應注意其不能在申請日之前公開。而著作權登記則沒有此類要求。
與此同時,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有一定影響力的…包裝、裝潢”也受到法律保護,其他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實施混淆行為并引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或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當特定的圖形、設計用于商品包裝、裝潢中時,其可能同時享有著作權、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同時,由于經營者的持續性使用和宣傳,商品的包裝裝潢整體具有了區分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與經營者之間建立了穩定的聯系,因此產生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的保護價值。
有觀點對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及反不正當競爭所保護的不同法益做了很好的歸納總結,筆者較為認同:著作權保護的是作品的獨創性,關注作品是否為獨立創作而非首創;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設計方案的創新性,關注明顯區別而非獨創性;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是公平競爭秩序,關注是否導致混淆而非包裝裝潢的新穎性。[2]
二、權利競合情形下的維權路徑
當一項知識產權客體上具有兩種(或以上)權利時,對該項權利的侵害構成知識產權侵權競合,權利人理論上可以行使兩種(或以上)請求權,侵權人依法應當承擔多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當一項權利客體同時受到知識產權部門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時,一旦遭遇侵權,就權利人應當采取怎樣的維權路徑,仍存在不同的觀點和處理方式。
部分法院認為,此種情況構成請求權競合,應要求權利人擇一而訴、否則即構成重復保護。此種觀點的一大理論依據是《民法典》下對于請求權競合的一般規定,認為如基于一項侵害行為,要求侵權一方承擔雙重責任、權利人獲得雙重補償,則顯然對侵權人有失公平、權利人不當得利,因此應當在兩種請求權中擇一而訴。[3]
另有部分法院認為,權利人可以在一個訴訟案件中同時主張保護。實踐中,有些法院接受當事人在立案時即將基于兩個不同權利基礎的訴訟請求在同一個案件中提出。也有些案件中,當事人分別基于特定知識產權(如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提起兩個訴訟案件,法院后續并案、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審理。并案后,法院可以同時認定兩個訴訟請求下的侵權成立、并在兩個訴訟請求下共同確定侵權賠償金額等。
對此問題,筆者認為支持同時主張兩種權利基礎的保護思路較為合理。如前文所述,以著作權及反不正當競爭保護之間的關系為例,兩者所保護的法益并不相同,因此并不符合請求權競合的標準(行使兩項請求權的目的并不重合),應當認為可以并行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也均有案例支持并行保護,對兩種請求均進行分析評價。[4]
從實際操作層面需注意的是,以上并行保護限于同時提起訴訟的情況。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第24條的相關規定,“對于同一侵權人針對同一主體在同一時間和地域范圍實施的侵權行為”,如果在先提出的商標權、專利權或著作權侵權之訴已經得到法院支持,則當事人在后再以同一侵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請求侵權人承當民事責任的,法院不再予以支持。[5]因此權利人在設計訴訟策略方案時,應當對首次提起訴訟時的請求予以全面考慮。
此外,權利人也應當考慮不同權利基礎獲得保護所要求的證據充分程度及收集難度。就著作權侵權認定而言,在權屬明確的前提下,作品近似度是主要的考量標準;就外觀設計專利權而言,如能獲取較為有利的專利評價報告,則對于訴訟請求得到支持能有較大幫助,并且有利于對抗侵權方針對涉案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而對于主張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來說,其基于商品銷量、銷售范圍、宣傳力度及范圍、行業排名及聲譽等因素而累積和建立的市場知名度和商品來源識別能力則起到較為決定性的作用。
注釋(上下滑動查看)
[1] 著作權保護期限的規定較為復雜,具體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視聽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2] 2024年8月浙江高院第十期“浙知沙龍”,深入探討交流“外觀設計專利司法保護”問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劉仁婧法官,參見:https://mp.weixin.qq.com/s/lzvfBKd3FKJBK0iD6_Gh9Q。
[3]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對于違約及侵權責任競合的規定。
[4] 如,福建高院(2020)閩民終1104號:廣州希海公司訴廈門威妮欣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山東高院(2022)魯?終2514號:潮州市潮安區琥珀?品有限公司與?東省利泰?品實業有限公司、林秀來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2033號、(2019)京73民終2034號:捷豹路虎與江鈴公司、達暢陸風公司不正當侵權糾紛、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5] 盡管該規定可能被理解為對并行保護的否認,筆者認為,這一規定主要還是出于提高審判效率、節省司法資源的考量。
聯系作者
杜淳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北京辦公室 商標版權訴訟處
duch@ccpit-patent.com.cn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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