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趙青 通訊員呂樹彬 林希翱 高空拋物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被喻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高空拋物刑事案件。
2024年10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謝某在其六樓住處,酒后先后三次將多個啤酒玻璃瓶拋到樓下人行過道處。萬幸的是,這三次“高空落瓶”均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謝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由于近期心情不太好,多次在家中喝酒,其中有過三個晚上為發泄個人情緒將啤酒瓶扔到了樓下人行過道處。隨后,公訴機關以謝某涉嫌高空拋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謝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該判決已生效。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法官呂樹彬認為,高空拋物行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高空拋物罪”,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p>
本案中,謝某多次從建筑物高處向外拋擲玻璃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結合其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認罪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要自覺抵制高空拋物等不良行為,同時不要在陽臺或窗戶的外沿、天臺等危險處擺放或懸掛物品,切勿因圖一時便利或僥幸心理釀成大錯,以實際行動,共同守護老百姓“頭頂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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