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房東楊某通過司法程序成功解決承租人合同解除后拒不騰退房屋的難題,其主張房屋占有使用費的訴求獲法院判決支持。
2017年1月起,李某承租楊某名下房屋,雙方簽訂未明確固定期限的租賃合同,約定租金按年支付。基于長期租賃關系及雙方信任,楊某未嚴格限定租金支付時間。截至2024年,李某累計拖欠租金2萬余元,經楊某多次催告仍未履行支付義務。楊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判決解除雙方租賃合同,并責令李某支付欠付租金。
判決生效后,李某僅支付部分租金,仍持續占用房屋拒不騰退。經法院執行法官多次溝通協調,2024年9月18日,在執行法官見證及雙方確認下,李某最終騰退房屋并交還控制權。因李某在合同解除后至實際騰退期間(共計6個月)繼續占有房屋,期間產生3000余元房屋占有使用費,楊某遂另行提起訴訟主張該筆費用。法院審理認為,案涉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合同解除后,承租人負有及時騰退房屋的義務,其無合法依據繼續占有使用房屋的行為構成侵權。承租人應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實際占有期間的房屋占有使用費。據此,法院依法支持了楊某的訴訟請求。(劉歡)
來源:金塔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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