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還是繼續給大家分析案子,不過這次倒是和打拳沒太大關系,我們要探討的是另一個更加危險的命題——廢死。先來看案件:【男子跨省殺妻及妻弟媳二審改判死緩】
2023年5月,因家庭瑣事和妻子劉寶美發生口角后,唐湘洪動手毆打了妻子。劉寶美隨后從湖南老家前往600公里外的廣東東莞,與在東莞市萬江街道某出租屋內居住的弟弟、弟媳等家人共住。 3天后,唐湘洪趕往東莞,欲緩和夫妻關系,但劉寶美提出了離婚。見婚姻無法挽回,唐湘洪拿著水果刀前往劉寶美暫住的出租屋,將妻子殺害,見狀呼救的弟媳鄭麗敏也被他當場殺害。 2024年5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顯示,因犯故意殺人罪,唐湘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此判決不服,唐湘洪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院認為,唐湘洪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唐湘洪持刀連續捅刺二被害人要害部位,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發,唐湘洪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對唐湘洪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行,根據其具體犯罪情節等情況,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最后,廣東省高院作出判決:唐湘洪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對唐湘洪限制減刑。 對此,劉寶美及鄭麗敏家人均表示不服,決定申請再審。 新聞晨報
這案子本身比較簡單,就是男子唐某某跑妻子老家持刀殺害之,同時也殺害了現場呼救的妻子弟媳。這兩條人命擺在這,東莞市中院的一審判決和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的出庭意見都認為應該判處死刑,結果到了廣東省高院二審卻判了個死緩。這就讓人無法接受了。
姑且捋一下廣東省高院的改判依據:一方面應該是基于最高法《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形勢政策的若干意見》,對因為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犯罪應酌情從寬,本案于是就被認定為了“家庭糾紛激化”,符合“慎用死刑”的死法傾向;另一方面應該就是基于唐某某的自首情節和認罪悔罪態度。
但兩條人命擺在這,東莞市中院一審時就說了:
唐湘洪因無法挽回與劉寶美的感情,遂持刀捅死劉寶美,還捅死無辜的鄭麗敏,主觀惡性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雖然唐湘洪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故依法對其判處死刑。
但唐某某的上訴表態卻相當離譜,什么叫“未遷怒或報復在場的其他人”?合著妻子的弟媳婦不是人啊?什么叫“不能一味要求以對方(受害者家人)諒解作為從寬的條件”,不然呢?受害者家人都不諒解,你從個雞毛寬?
而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的出庭意見也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唐湘洪對劉寶美捅刺多刀后,又捅刺無辜的鄭麗敏,造成兩人當場死亡的嚴重后果,其雖未阻止救治,但其也未對被害人有任何救治,唐湘洪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主觀惡性表露無遺。”
此案二審的爭議點也很好判斷,妻子弟媳婦和唐某某關系隔了好幾層,并沒有什么直接矛盾,僅僅因為現場呼救就無辜被殺。廣東省高院卻沒有單獨評價這一殺生行為的性質,還是把它歸類到“家庭糾紛激化”里面,這顯然無法服眾。
然后是自首情節的適用性,我們來看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的出庭意見:
“唐湘洪確有自首情節,但自首情節也只是可以從輕或減輕情節,并不是‘應當’情節。”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認為,唐湘洪與劉寶美之間有矛盾,殺人屬于事出有因,但其對無辜的鄭麗敏動手確實應嚴懲。“一審綜合考慮本案的情節、后果等對唐湘洪判處死刑,屬罰當其罪”。
檢方指出,自首是“可以”而非“應當”從輕,且唐某某既未施救也未取得家屬諒解;跨省預謀、持刀連續捅刺要害部位致死二人,主觀惡性巨大、手段殘忍,以上種種足以說明,僅僅自首悔罪不構成從輕的充要條件。
一審和檢方都說了即便自首也不該從輕,結果到了二審廣東省高院就偏偏以此為由從輕發落。這是因為什么呢?除了廣東省高院法官是該死的廢死派,我想不到其他任何可靠的解釋。
眼下被殺害的妻子及其弟媳的家屬均表示不服二審判決,決定申請再審。我覺得這還是有希望改判的,因為此前有兩件比較著名的案例就改判死立執成功了,下面我簡單給大家回顧一下——
案件1
2009年5月,云南省昭通市巧家縣村民李昌奎因求婚被拒,強奸并殺害同村女子王家飛,隨后將其3歲弟弟摔死。作案后自首,但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先掐暈強奸,再用鋤頭擊打頭部,最后用繩子勒頸)。
2010年7月,昭通市中院認清李昌奎“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極大”,一審判處死刑;但到了2011年3月云南省高院二審時卻認為李昌奎有自首情節和賠償行為可以從輕,遂改判死緩,引得當時輿論一片嘩然。
到了2011年8月,因輿情壓力和被害人家屬申訴,云南省高院再審改判李昌奎死刑,經最高法核準后,2011年9月李昌奎被執行死刑。
當時云南省高院的二審死緩判決被輿論批評為“濫用寬嚴相濟政策”,到了再審時則強調“自首不能抵消極端惡劣惡行”,最終以死刑立即執行維護了司法公正。
案件2
2019年1月,四川彭州市民張志軍 因女兒與女婿的婚姻矛盾激化,持刀捅刺女婿及其父母三人,致三人死亡(滅門)。案發后,張志軍自首并稱“為保護女兒”,但犯罪手段殘忍,連刺要害部位,直接導致兩名被害人當場死亡、一人次日搶救無效死亡。
2019年12月,成都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張志軍死刑;但到了2020年10月,四川省高院卻以“家庭糾紛引發”+“女兒出具諒解書”+自首情節為由,二審從輕改判死緩,引發了比云南李昌奎案更大的輿情。
2021年12月, 因被害人家屬申訴,四川省高院再審認定張志軍“殺人意志堅決、手段殘忍”,撤銷死緩,改判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核準執行,2022年6月張志軍被處決。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原審被告人張志軍因女兒的婚姻家庭糾紛,持尖刀捅刺女婿鄒某及鄒某父母鄒某海、楊某芬,致三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志軍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張志軍在女兒的婚姻家庭糾紛中,作為長輩本應冷靜對待,理性處理,但其卻失去理智,持刀行兇,在短短的數分鐘內連續刺倒三被害人,所刺皆為胸腹要害,行為毫無節制,殺人意志堅決,犯罪手段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嚴重,應當依法懲處。雖然張志軍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核準死刑。
這個案件當時被形容為“吃絕戶”,女婿一家被岳父滅門,女兒表示諒解,然后女兒又作為女婿一家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優先繼承遺產,二審的死緩如果沒有改判,那張志軍父女倆就真的無敵了,字面意義上的“無敵”。
有讀者可能會有疑問,怎么云南省高院、四川省高院、廣東省高院這些法官都喜歡把死刑改判死緩?難不成是收了犯罪嫌疑人的錢?我跟你講,如果真是收了錢那反倒還好,說明人家真的只是在拿錢辦事;但倘若他并沒有收錢,那反而才是最壞的情況。
很多司法判決,我相信當事人很可能都是清正廉潔的,至少這個個案沒拿錢,沒妄為,說不定還經過層層程序有充分的會議討論和決策。他說不定還真覺得他這么判是主持正義呢。因為他可能真的是這么想的,覺得他那樣才是對的,覺得我們不進步,不和西方接軌,沒有與時俱進。 周老師本尊,公眾號:周先生的茶館四代目
這樣的案子為什么值得深究,因為它相對于“性別失衡”來說更令人不寒而栗。一個罪大惡極、又不存在什么冤情的兇手,僅僅因為一些程序上和人情上的考慮,就讓Ta從必死變得大概率死不了,這根本就是扯嘰扒蛋亂彈琴。
倘若沒有被報道出來讓人民群眾輿論監督,只怕光憑家屬的努力也不足以讓二審改判。自由裁量權原本應該是作為法律條文的潤滑補充,但如果被某些別有用心的法官拿來先開槍后畫靶,那所造成的后果一定不止某一個案子爆雷。我們能做的就是盡可能擴大聲量,讓廢死派的騷操作暴露在陽光之下。
最后我想說的是,死刑在我國絕對不能被廢除,否則某些精英階層就完全可以肆無忌憚違法犯罪,反正死不了,運作運作幾年就出來了繼續為禍人間。我們作為普通人,屁股不要坐歪了,一項用來震懾罪惡的頂級刑罰絕不該被弱化。
(全文完)
關注小號防失聯
為了保持正常接收推文
還望大家能夠將“少爺寫春秋”設為星標
并多多點亮右下角“在看”
拜托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