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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用工管理中,部分企業為降低成本,會與員工簽訂自愿放棄社保的協議,而一些勞動者為了工資到手金額更高也會同意簽署。然而,當員工事后反悔要求補繳社保或干脆發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并主張經濟補償金時,企業到底能否以該協議為由拒絕呢?
經典案例
2020年1月1日,甲入職北京A公司,擔任銷售。入職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并簽訂了《自動放棄社保書》、《自愿放棄繳納社保聲明書》,載明:鑒于個人原因,甲自愿放棄在公司參加國家規定的各項社會勞動保險,公司不在甲工資中扣除社保費用。甲將不以任何理由就未繳納社保事宜向公司提出主張。
此后,A公司按照協議未給甲繳納社保。2022年11月3日,甲向A公司發送《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聲明因A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故被迫提出離職,并要求A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A公司認為甲系自愿放棄社保,且已簽訂協議,且協議明確甲無權因未繳納社保事宜向公司提出主張。雙方協商未果,甲遂提出仲裁,仲裁委支持了甲全部仲裁請求,A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北京市二中院認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不得通過協議排除。《自動放棄社保書》、《自愿放棄繳納社保聲明書》的內容因違反了法律規定,故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系甲主動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A公司也應當支付甲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風險提示
企業與員工簽訂《自愿放棄社保協議》,看似降低了成本,實則依法繳納社保是企業和勞動者的強制性義務,任何協議都無法免除這一責任。一旦員工事后反悔,企業不僅需補繳全部社保費用,還可能面臨滯納金與罰款。若員工因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否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各地觀點不同。上海地區判例普遍認為若確為員工主動提出,公司不存在惡意逃避的故意,則員工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但北京地區明確規定,即使系員工自愿,企業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避免因社保問題而被員工提出被迫離職,最終導致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我們建議:
1、足額繳納社保
對于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情形,上海地區認為公司不存在惡意逃避、有悖誠信的情況,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北京地區規定公司仍然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然而,即便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也面臨補繳社保的問題,故足額繳納社保是企業用工管理的底線要求,也是規避法律風險最直接的方式。企業應嚴格以員工實際工資為基數,按時足額為全體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確保繳費基數、比例及險種符合法定標準。并建立社保專項核查機制,定期核對員工參保情況,確保應繳盡繳。
2、調整薪酬結構,增加不計入社保基數的福利費
調整薪酬結構時,企業可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合理增加不計入社保基數的福利費項目,在保障員工實際收入的同時優化成本支出。例如,將部分工資性收入轉化為符合規定的福利補貼,如提供免費工作餐、交通補助、住房補貼、節日福利、職工培訓費用等,這些福利項目通常不計入社保繳費基數,既能豐富員工待遇形式,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保繳費基數。
3、采用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等靈活用工模式
對于短期項目、季節性崗位或非核心業務崗位,企業可探索采用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等靈活用工模式。勞務派遣模式下可以直接向派遣單位支付費用,由派遣單位發放工資,避免以平均工資確定社保基數,但勞務派遣用工需符合“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要求,且用工比例不得超過企業用工總量的10%。勞務外包則可以直接支付業務款項,簡化人員管理,但需確保業務發包的真實性,避免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更多關于社保的問題,可參考我們之前發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勞動法研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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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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