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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與資金往來糾紛中,款項性質的認定往往是案件核心。北京一起案件中,當事人周凱因一筆 60 萬元轉賬向吳磊主張返還,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最終因無法證明款項無法律依據而敗訴。這起案件為厘清資金往來中的法律關系提供了重要參考。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凱
被告:吳磊
第三人:鄭濤
涉案房屋:一號房屋
關聯人物:鄭強(鄭濤哥哥)、吳建國(吳磊父親)
(二)爭議焦點
周凱向吳磊轉賬的 60 萬元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周凱的起訴是否違反 “一事不再理” 原則或超過訴訟時效?
(三)事件經過
2016 年,鄭濤因資金周轉需要借款,周凱提議鄭濤向吳磊借款并以房屋抵押。雙方約定借款 140 萬元,吳磊自有 80 萬元,周凱將鄭濤欠其的 60 萬元轉給吳磊湊齊款項。
2016 年 9 月 1 日,鄭濤以哥哥鄭強名下的一號房屋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抵押,價款 140 萬元。當日,周凱分三筆向吳磊轉賬 60 萬元,吳磊隨后向鄭強分筆轉賬 140 萬元(含周凱的 60 萬元)。后鄭濤未還款,吳磊起訴要求房屋過戶,法院判決支持,房屋已過戶至吳磊名下。
周凱認為吳磊應返還 60 萬元,起訴要求返還并支付利息。吳磊辯稱該 60 萬元是周凱通過其償還吳建國的借款,且周凱曾以民間借貸起訴過,涉案款項已作處理,構成重復起訴,同時超過訴訟時效。
另查明,2023 年周凱曾以民間借貸起訴吳磊,主張包括該 60 萬元在內的款項為借款,法院以聊天記錄顯示周凱認可吳磊未向其借錢為由,僅支持 8000 元借款,判決已生效。周凱提交收條證明 2016 年 9 月 1 日已償還吳建國 80 萬元,吳磊認可收條真實性,但主張 60 萬元包含在該 80 萬元中。
二、案件分析
(一)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不成立
法院認定不構成不當得利的核心理由:
存在基礎法律關系:不當得利要求 “無法律依據獲利”,但本案中 60 萬元轉賬是基于鄭濤借款、房屋抵押的約定,周凱作為中間人轉賬促成交易,吳磊收取款項是履行與鄭強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明確的交易背景和資金用途,并非 “無法律依據”。
款項性質與生效判決沖突:生效判決已認定 2020 年 2 月前周凱向吳磊的轉賬不構成借款,現周凱主張該 60 萬元為 “代墊款” 卻無書面約定,無法證明雙方就返還達成合意,僅憑轉賬記錄不足以認定不當得利。
(二)程序問題的審查
“一事不再理” 的適用:周凱前訴以民間借貸為由主張該 60 萬元,法院已實體處理;本訴以不當得利起訴,雖案由不同,但基于同一筆款項。法院未直接適用 “一事不再理”,而是從實體上否定不當得利成立,避免程序駁回影響實體審查。
訴訟時效的抗辯:吳磊主張自 2016 年 9 月起已超時效,但周凱在前訴中主張過權利,構成時效中斷,故時效抗辯不成立。
(三)證據矛盾影響事實認定
還款主張的沖突:周凱稱已通過收條償還吳建國 80 萬元,卻無法解釋為何同日又轉賬 60 萬元 “償還同一筆借款”,收條與轉賬的關聯性存疑,法院難以采信其款項性質主張。
第三人陳述的局限性:鄭濤認可轉賬事實,但稱 “不清楚具體借款情況”,未能證明周凱與吳磊就 60 萬元返還達成約定,無法補強周凱的主張。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周凱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資金往來務必明確性質
書面約定是關鍵:大額轉賬需簽訂協議明確款項性質(借款、墊款、還款等)及返還條件。本案因無書面約定,周凱無法證明 60 萬元為 “代墊款”,維權失敗。
轉賬備注要清晰:轉賬時注明用途(如 “代鄭濤支付借款”),避免與其他債務混淆。周凱轉賬未備注,導致款項性質爭議難以厘清。
(二)不當得利主張需謹慎舉證
優先依據基礎法律關系起訴:款項若基于借款、買賣等關系發生,應優先以基礎法律關系主張權利(如民間借貸需證明借貸合意),而非輕易選擇 “不當得利”。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較重,需證明 “無法律依據”,難度高于基礎法律關系訴訟。
避免重復訴訟風險:對同一筆款項,前訴未獲支持后,應針對敗訴原因補充證據(如補強書面約定),而非換案由重復起訴,否則可能因證據不足再次敗訴。
(三)債務清償應規范留痕
收條與轉賬需對應:償還債務時,收條應注明款項構成(如 “含 2016 年 9 月 1 日轉賬 60 萬元”),避免金額、時間矛盾。本案周凱收條與轉賬的關聯性不清,削弱了主張的可信度。
多方債務應書面厘清:涉及中間人、多筆債務時,需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避免資金流轉后權責不清。本案因未厘清周凱、吳磊、鄭濤的債務關系,導致轉賬性質爭議。
本案警示:資金往來中 “口頭約定” 風險極高,大額交易務必留存書面證據,明確款項性質和返還條件,避免因證據不足承擔敗訴后果。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更注重審查款項背后的實際法律關系,而非僅依據轉賬記錄認定權利義務。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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