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原因,是指能夠引起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六)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依原因事實的不同,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原因分為債權的目的消滅和法定其他原因而消滅。債權的目的消滅包含目的達到和目的不達兩種。清償、代物清償和提存屬于目的達到而消滅。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履行不能屬于目的不達而消滅。如發生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在當事人沒有相反約定時,債務人免除原定的給付義務,債即消滅。法定其他原因包含抵銷、免除、混同、更改等。
依原因事實的性質不同,分為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和事件。法律行為包含單方法律行為的免除、抵銷和提存,合同行為的代物清償和更改。準法律行為包含清償。事件包含混同和履行不能。
清償、抵銷、提存、免除、混同、解除是《民法典》明確規定的債權債務消滅原因。以下幾種法律事實也是債權債務消滅的原因:
第一種,合意更改,當事人協商以一個新的債,取代原有的債,原債消滅。
第二種,債的基礎行為被撤銷,如合同之債因欺詐而被撤銷。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如簽約中產生欺詐情形,受欺詐方申請撤銷合同的,合同效力自始無效,合同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第三種,債的終期屆至。附終期的債,終期屆至,債即消滅。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種,作為當事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終止,且沒有履行債務或受領給付的條件。
第五種,履行不能。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履行不能,如發生不可抗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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