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南東安縣的張先生與永州市雨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紫東國際項目2棟505號房,并支付全部房款37萬余元。開發商出具收款收據,承諾2016年6月交房。然而,八年過去,房子仍未交付,開發商卻已破產重整。更令張先生難以接受的是,法院最終認定其債權僅為27萬元,購房合同與收據的效力被全盤否定。
合同在手,房子卻“消失”
張先生稱,其按開發商要求將17萬元余款匯入中間人陳某賬戶,并取得開發商出具的正式收款收據。法院認為,款項未直接打入開發商賬戶,且合同未注明簽訂日期,故“無法證明真實購房關系”。但張先生質疑:“哪條法律規定房款必須直接付給開發商?合同明確約定了交房時間,為何因漏填日期就被否定?”
破產重整中的“債權縮水”2021年,開發商進入破產程序,管理人認定陳某對開發商的債權本金70萬元中,已償還43萬元利息,剩余27萬元可轉讓給張先生。但張先生提供的37萬元購房款證據未被采納。法庭上,管理人一度聲稱開發商借了陳某83萬元,與刑事判決中70萬元的表述矛盾。張先生憤慨:“他們之間的利息往來,憑什么扣減我的房款?”
政府協調成“空頭承諾”?
2017年,東安縣政府成立專項處置小組,原副縣長鄒某春曾組織會議,承諾“按原價補房,差額由陳某承擔”。但鄒調離后,接任領導唐某梅將問題推給法院,并拉黑張先生電話。參與協調的住建局官員也未落實方案。張先生手持錄音卻無處申訴:“白紙黑字的承諾,為何換一屆領導就作廢?”
法院判決再添疑云
2024年,東安縣法院判決駁回張先生訴求,認定其與開發商“無真實購房關系”,僅認可27萬元債權。法官指出“未交契稅”“合同無日期”等問題,但張先生質疑:“未交房怎么交稅?合同漏填日期就能推翻交易事實?”更令他震驚的是,涉案房屋已被開發商二次銷售,是否涉嫌“一房二賣”卻無人追責。
如今紫東國際項目所有合法購房戶皆已收房,唯獨他的房產至今未能交付(非法集資抵債戶除外)。張先生呼吁上級部門介入調查,要求履行合同,賠償損失,追究相關違規人員的法律責任,維護其合法權益,目前所有證據材料已整理完備,可供上級部門核查。
核心爭議:法律如何保障交易安全?
這起案件暴露出商品房交易中的多重隱患:若合同與收據因形式瑕疵失效,購房者該如何自保?政府協調意見因人事變動失效,公信力何在?當開發商破產,普通債權人的清償率不足10%,法律能否給出更公平的方案?張先生手捧一紙合同,仍在等待答案:“白紙黑字加公章,為什么到頭來成了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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