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2025年5月18日整版報道
“先行判決”
助力解決建設工程糾紛難題
——江蘇高院發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適用先行判決典型案例
導 語
建設工程相關案件通常標的額大、專業性強、爭議焦點多,往往需要借助鑒定查明事實,審理周期相對較長。近年來,江蘇法院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依法適用先行判決制度,聚焦“矛盾癥結”,巧用“分段解紛”,通過先行化解部分爭議,打破施工合同履行僵局,推動工程項目復工續建。近日,江蘇高院發布一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先行判決典型案例,為高效、實質化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提供了示范參考。
先行確認無爭議工程款
保障農民工工資及時支付
2022年初,某裝飾公司承包了某小區的外墻真石漆等工程,后將上述工程的勞務和輔材分包給某工程公司施工。2023年5月,某工程公司施工完畢。某裝飾公司先后就結算及付款事項對某工程公司作出承諾,但未按承諾履行付款義務。2023年12月,某工程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某裝飾公司支付工程款114萬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訴訟請求涉及拖欠農民工的勞務費,且施工企業面臨資金周轉困難。為保障各方主體合法權益及時有效實現,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工程量、工程造價、已付工程款進行核對,最終確認了合同范圍內的工程造價及已付工程款數額,但工程增量部分仍需委托司法鑒定以確定工程造價。為及時回應各方訴求,特別是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先行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某裝飾公司支付某工程公司工程款35萬余元及利息。先行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后某工程公司撤回了本案其他爭議部分的訴訟請求,表示愿與某裝飾公司協商解決。
典型意義
保障農民工等建筑工人合法權益,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中應當考慮的重要因素。本案被告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況,導致原告未能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鑒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所涉事實短時間內難以全部查清,法院對案件無爭議事項先行判決,以縮小爭議范圍,減少雙方分歧矛盾,同時有效保障農民工工資權益的快速兌現。該案先行判決也推動了雙方協商解決剩余爭議部分訴訟請求,避免因啟動鑒定程序進一步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巧解樓盤“停工結”
保障交房護民生
2021年12月,某置業公司與某建設公司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由某建設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區項目,計劃開工日期為2021年12月5日,竣工日期為2024年1月31日。某置業公司已對部分商品房進行預售,約定的交付時間為2024年6月30日前。2023年4月,因雙方發生糾紛,項目停工,經某置業公司多次催告后項目仍未恢復正常施工。2023年6月19日,某置業公司向某建設公司發出《施工總承包合同解除通知書》,并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雙方《施工總承包合同》已解除,某建設公司給付擅自停工損失、違約金等。某建設公司提出反訴,請求繼續履行《施工總承包合同》,給付工程款、利息及違約金等。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某置業公司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雙方產生了糾紛并已停工數月,某建設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工期順延合理情形,且經發包方多次催告,某建設公司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恢復正常施工狀態。某置業公司關于確認《施工總承包合同》解除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一審法院遂于2023年8月23日先行作出民事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已于2023年6月20日解除,并對雙方其余訴訟請求繼續審理。某建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某建設公司退場,某置業公司取得新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新施工單位進場復工續建,工程順利竣工驗收。2024年10月,案涉房屋在延期四個月后陸續交付購房人。
圖為復工續建現場。劉朋 攝
典型意義
住宅項目的正常施工和交付關乎購房人切身利益。本案中,因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矛盾激化,施工停滯數月,施工合同陷入履行僵局,工程已確定無法按期竣工驗收并向購房人交付。雙方當事人訴至法院后,因爭議較大而申請啟動鑒定程序,在鑒定和一審、二審等程序期間,案涉工程可能長期停工,造成當事人及購房人損失持續擴大。因此,確認施工合同解除具有緊迫性和正當性。因法院已經組織鑒定機構現場開展工作,先行判決解除合同,不影響案件其他部分的審理。通過先行判決的適用,人民法院及時回應確認合同解除的訴訟請求,使當事人從難以繼續履行的合同中抽身,促成未完工程復工續建和商品房的盡早交付,在避免當事人損失擴大的同時,保障了購房人的權益。
二審先決減訴累
精準發回穩預期
2011年,某建工公司承包某廣場建設工程后,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某安裝公司。工程竣工驗收后,雙方對工程款數額以及窩工補償發生爭議,某安裝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補償窩工損失等。
一審法院經審理,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民事判決:某建工公司給付某安裝公司工程款200萬余元及利息、窩工補償1011萬余元。某建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鑒于一審法院對工程款及利息部分欠付事實已經查明,且雙方就該部分判決結果并無爭議,遂于2021年8月16日先行作出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有關工程款及利息的判項。針對窩工補償部分,因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需通過鑒定確定,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將該部分發回重審。該案發回重審后,一審法院積極組織雙方對窩工補償部分進行協商,最終雙方達成庭外和解。一審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準予某安裝公司撤回窩工補償部分的起訴。
圖為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 夏蕾 攝
典型意義
二審程序適用先行判決制度,對縮短全案爭議解決周期、及時定分止爭具有顯著意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事實繁雜,爭議焦點較多,當事人提起上訴有時僅是對部分裁判結果不服,一旦案件進入二審、發回重審等程序,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將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本案中,原、被告就工程款達成一致意見,對一審判決的部分內容并無異議。為減輕當事人資金壓力,人民法院在二審中依法適用先行判決制度確認雙方無爭議的事項,最大限度保障工程款債權盡早實現。同時,明確限縮重審的審理內容,顯著提升了審判效率,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本案發回重審后,工程款部分的有效解決緩和了雙方矛盾,當事人對未經判決的窩工補償部分也形成了合理預期,進而達成庭外和解,最終有效化解矛盾,實現案結事了。
“部分調解﹢柔性保全”
紓解企業資金壓力
2021年1月,某建工集團與某材料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由某建工集團承建某材料公司的鑄造車間、材料倉庫等工程。工程于2021年12月完工并經竣工驗收合格。因某材料公司欠付工程款,某建工集團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材料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1923萬余元,并確認某建工集團在欠付款范圍內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法院在該案審理過程中,通過組織調解,促成原、被告就雙方無爭議工程款部分先行達成調解協議:某材料公司分期給付某建工集團工程款1843萬余元,某建工集團收到某材料公司首筆工程款后三日內向法院申請解除本案對某材料公司所有財產的查封保全措施。在案件后續審理中,因雙方實際履行調解協議,協商不再進行司法鑒定,對有爭議的工程量及相應價款達成一致意見,法院遂作出民事判決,確認某建工集團就案涉工程款在其施工部分享有優先受償權。該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因案件審理周期較長,部分企業可能因回款困難或長期被保全而面臨資金壓力。部分調解和先行判決的運用,對于縮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解紛周期、平衡當事人利益、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法院積極促成當事人就無爭議事項達成調解,幫助施工企業快速回籠資金,減輕當事人資金壓力。同時,調解協議約定在先行支付部分工程款后解除全部保全措施,既保障了施工企業的權益,也有效避免了對被保全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影響。法院通過采取“部分調解﹢柔性保全”舉措,有效緩和了當事人矛盾,為該案后續審理中雙方對爭議工程款達成一致奠定了良好基礎。
調解先行明確修復義務
實質解紛實現“物盡其用”
2014年6月,某資源公司與李某某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李某某承建某工程事宜達成協議。2014年10月,李某某將部分工程轉包給謝某某,并簽訂了協議書。其后,各方對于該工程的款項結算等問題產生爭議,李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資源公司支付欠付款項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項目部分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系謝某某,謝某某與本案原、被告之間曾就工程質量產生爭議。為保障該項目的順利驗收,促進矛盾糾紛實質化解,法院依法追加謝某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經法院主持調解,李某某、某資源公司、謝某某就工程繼續施工方案等無爭議的部分先行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謝某某對工程進行修復并辦理后續手續,某資源公司在工程修復后支付工程欠款等。調解協議達成后,工程經修復完畢并驗收合格。后法院就其余爭議部分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某資源公司向李某某支付39萬余元欠付款及利息。
典型意義
保障工程質量安全是建設工程的生命線,是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首要價值選擇。本案法院通過先行組織調解實現“爭議分層化解”,成功破解建設工程領域“質量瑕疵僵局”,是運用先行判決理念與實質解紛理念協同發力的典型實踐。針對本案工程質量、衍生訴訟等問題,法院精準把握各方訴求,主持各方就關鍵部分達成調解協議,將修復結果與工程款支付直接掛鉤,在維護施工方權益的同時,也倒逼其嚴格履行質量責任,有力保障了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為后續爭議及衍生訴訟的解決奠定基礎。案涉工程經修復后重新投入使用,激活了閑置資產的社會價值,為類案處理打造了“修復式解紛”的范例。
記者觀察
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注入“司法動能”
先行判決制度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準確適用,既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也精準回應了社會治理難題。江蘇法院這批典型案件的審理效果,展現出先行判決制度在化解矛盾僵局、保障弱勢群體權益、促進工程復工續建等方面的顯著成效,充分體現出江蘇法院落實“公正與效率”主題、服務保障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司法擔當。
先行判決制度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適用有以下幾點優勢:一是提升案件審理效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往往因造價鑒定、本反訴交織等導致審理周期較長,而先行判決制度的靈活運用將案件“化整為零”,就已查明事實部分先行裁判,顯著縮短審理周期。二是利于破解合同僵局。停工樓盤牽動民生,先行判決“快刀斬亂麻”,使企業從難以繼續履行的合同中盡快抽身,推動樓盤復工續建,讓購房者早日拿房、安心入住。三是有力保障弱勢群體權益。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先行判決制度將“無爭議工程款優先兌現”,有利于保障農民工工資及時支付。
從“提升效率”到“盤活項目”,從“保障權益”到“穩定民生”,江蘇法院準確適用先行判決制度,為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注入“司法動能”。
來源: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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