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庭庭長耿寶建在會上介紹,以實質性回應和支持當事人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訴求為出發點,對被告依法應當公開政府信息的,在判決履行條款中予以規范。在政府信息公開訴訟中,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判決被告在法定期限內予以公開。
最高法新聞發布會現場。封面新聞記者粟裕攝影
耿寶建介紹,《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應當視情采取適當的審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要求應當保密的政府信息。“視情采取適當的審理方式”是指按照案件的具體情況采取適當的審理方式。
該條雖然沒有規定商業秘密,但是商業秘密的保護在其他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中均有規定。不公開審理并非指人民法院采取書面審理的方式,而是開庭審理但是不對案外人公開的方式,即不允許其他人員旁聽,也不允許采訪報道等。此外要強調的是,不公開審理僅是審理過程的不公開,對于審理的結果仍然應當公開。
他表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更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有不設門檻、保持最大程度的便利性、開放性的特點。司法實踐中的確存在有的當事人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不是為了獲取信息,而是為了引起有關機關對其利益訴求的關注與重視;極個別當事人甚至多次重復申請公開相同、同類政府信息,繼而形成大量明顯超出正常權利保護需求的行政復議和訴訟案件。
“此類濫用權利行為,既擠占大量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影響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正常履行職能,又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程序與制度空轉,損害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的權威性與公信力。”耿寶建說,基于此,在《解釋》的制定過程中,著眼于人民法院做實定分止爭、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本職本業,立足于當事人實體權益保護,從舉證責任承擔、簡易程序適用、裁判方式明確等方面作出相應規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