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正式施行。該《解釋》首次明確合同解除后預付款的返還規則,區分消費者與非消費者原因導致的退款情形,在退款金額計算、利率確定等方面作出差異化規定,填補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預付式消費領域的細則空白。即日起,南關法院將通過系列真實案例,帶您解讀新規要點,防范消費風險。
典型案例(一)
商家跑路不退費?法院教你如何維權
案情簡介
2021年,某少兒演講培訓機構在某商場內開業。經營期間,該商家陸續推出次卡、年卡、充值卡等多種課程包,吸引眾多消費者辦理。張女士便是其中一員,她支付10499元購買144節演講課(贈6節,共150節),孩子僅上65節后,商家于2024年1月17日停課,承諾3月復課卻突然關門,致其剩余85節課未使用,百余名會員遭遇同類權益損失。消費者協商退款未果后訴至南關法院,主張商家擅自停業構成違約,請求解除合同并由商家退還剩余費用。商家未到庭應訴。
爭議焦點
1.商家停業是否構成違約?消費者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費?
2.涉及折扣、贈課等情形時,剩余預付款如何計算?
法院判決
辦案法官張佳妮審理后認為,案涉服務合同合法有效,消費者與商家均應依約全面履行義務。但商家在合同履行期間閉店停業,系以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法官對消費者要求解除服務合同、退還剩余預付費用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剩余預付款計算規則:因起訴時商家管理的會員信息已無法查閱,且商家未到庭應訴,在確定應退還預付款本金金額時,法官根據消費者保留的截屏信息所體現的剩余會員權益,采用了兩種計算方式:一是按照消費者實付金額與實付金額加贈送金額(或課時)之比計算優惠比例,再依據該優惠比例計算未兌付服務的價款;二是根據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與全部履行期限比例,確定應返還的預付款金額。
目前,該系列案件判決均已生效,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民生、優化消費環境的司法擔當。
新規速遞
1.經營者停業:需提前清算并擔責
《解釋》第七條明確,經營者因經營困難無法履約時,應及時依法清算;未及時清算導致消費者損失的,消費者可要求清算義務人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倒逼商家在閉店前妥善處理預付卡余額,避免 “一跑了之”。
2.退款計算:消費者無過錯時“就低不就高”
《解釋》第十八條規定,非消費者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如商家跑路、停業):
享受折扣的,按折扣價計算已消費金額;
含贈送金額的,按“實付金額÷(實付金額 + 贈送金額)”折算優惠比例,按比例扣除已消費金額。
例:充值1000元贈200元,消費500元后商家跑路,剩余金額 =(1000÷1200)×(1200-500)≈583元,而非直接扣除500元。
3.舉證責任:消費者“截屏留痕”亦可維權
針對商家常隱匿消費記錄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五條設定 “證據妨礙規則”:若經營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消費記錄,法院可直接采納消費者主張。
來源:長春南關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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