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文叔,你的困難,我來解決
用智慧詮釋真相,讓公正照亮人間
信任是前提,理解是關鍵,付費是尊重
因為虛擬貨幣匿名,可以方便地轉移資產,其次,不允許你搞虛擬貨幣,不代表中國官方不持有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儲備。
1、為什么兌外匯要有5w刀的限制?怕你轉移資產。
2、為什么銀行卡轉賬要有限額?怕電信詐騙。
3、為什么手機卡要有實名制?怕網暴電詐。
4、為什么房子要建高樓大廈?怕房子不夠。
5、為什么房子要加公攤面積?怕人買不起。
6、為什么工作允許996?怕人們沒錢。
7、為什么不允許搞虛擬貨幣?怕人們虧錢、怕人們被騙、怕人們怠惰、怕人們爛賭、怕資本剝削、怕資本割菜。怕……
你說,每一個問題下的每個目的到底是不是有道理?當然有道理。
目的達成了嗎?相信大家有目共睹。
我想在每個“不允許”的措施下,都能找到一條、甚至很多條冠冕堂皇的理由,都是為你好。但你好不好,只有你自己知道了。
發(fā)明這玩意真是天才,共識達成最后肯定會替代黃金,因為房產帶不走,黃金其實也帶不走,反而只有大餅能跟你到天涯海角。
接下來可以看看2017年9月4日以來,國內政府針對虛擬貨幣頒行的主要法令條文及核心點。
一、《關于防范代幣發(fā)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
核心內容
1、全面叫停ICO:明確代幣發(fā)行融資(ICO)為“非法公開融資”,要求已發(fā)行項目清退資金。
2、關閉境內交易所:禁止代幣融資交易平臺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導致火幣、幣安等平臺退出中國市場。
3、切斷金融關聯:金融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清算、結算等服務。
二、《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qū)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2018年8月24日,銀保監(jiān)會等)
核心內容
警示虛擬貨幣和區(qū)塊鏈概念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非法集資、傳銷和詐騙,要求公眾警惕虛假宣傳和高收益承諾。
三、《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2021年9月24日,國家發(fā)改委等11部門)
核心內容
1、全面禁止挖礦:將虛擬貨幣“挖礦”列為淘汰類產業(yè),嚴禁新增項目,加速存量項目退出。
2、差別電價政策:對存量礦場實行電價加價(0.30元/千瓦時),禁止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3、限制金融支持:禁止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為挖礦提供財稅、信貸支持。
四、《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門)
核心內容
1、全面禁止交易:虛擬貨幣兌換、衍生品交易、信息中介等均屬非法金融活動,境外交易所向境內提供服務亦被禁止。
2、民事行為無效:投資虛擬貨幣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損失自行承擔。
3、刑事追責:將洗錢、詐騙、非法集資等虛擬貨幣相關犯罪納入刑法打擊范圍。
五、《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核心內容
明確刑事定性:將虛擬貨幣交易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強化法律約束力。
六、《關于防范以“元宇宙”名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2022年2月18日,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
核心內容
警示“元宇宙”概念被用于包裝虛擬貨幣詐騙、非法集資等行為,重點打擊虛擬貨幣與元宇宙結合的非法活動。
看看上面的核心字眼:非法集資、傳銷、詐騙,哪一項不是擾亂正常社會秩序的行為,這些才是要防范的根本。政府并沒有否定虛擬貨幣是一種個人資產,作為資產受法律保護。
既然國家不支持主體開展相關虛擬貨幣業(yè)務,那么個人持有還是沒有問題的,只要不用來干違法的事。
炒幣行為到底違法嗎?總是會有不少新手粉絲問文叔。 這些年數字貨幣在民間越來越普及,但是也滋生了不少犯罪問題,隨著21年國內最強監(jiān)管924通知的出臺,以及各種政策的出臺規(guī)定,炒幣到底違法不違法成為了很多小白心中的疑問,
散戶炒作虛擬貨幣是否直接構成刑事犯罪?這個問題其實呢,這幾年也一直爭議不斷,引發(fā)了巨大的討論。那么炒幣犯不犯法?我們先來看相關法規(guī)法條,這里就有兩個方面一個是涉及到機構業(yè)務層面法條,另一個就是個人層面的法條。
2021年9月24號,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下發(fā)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其中的第二條
(二)虛擬貨幣相關業(yè)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yè)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yè)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fā)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yè)務活動涉嫌非法發(fā)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fā)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yè)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于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里面說的是什么意思呢?我們先來解讀第二條:
1、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yè)務(交易所散戶買幣,幣商)
2、虛擬貨幣兌換虛擬貨幣(交易所幣幣交易)
3、作為中央對手方進行虛擬貨幣的交易(交易所的合約、期權、杠桿)
4、提供交易所的這一種信息中介服務和定價服務(交易所的C2C)
5、國內發(fā)行代幣ICO(以代幣的方式非法集資)
等等行為都屬于一種非法金融活動。
實際上就告訴你,開展這種相關的業(yè)務活動是違法的,是不能夠做的,但是開展并提供這些業(yè)務服務的一定是機構或者某個運營主體,但是交易所在哪里?自從17年以后幾乎所有交易所的運營主體都遷址國外了,就連挖礦相關的業(yè)務活動都全部在國外了,并不在大陸,國內基本沒有這塊的業(yè)務活動空間了
比如:說你現在要在國內注冊一個公司開交易所,首先你工商局就通過不了啊,或者你用其他公司名義注冊,實際你自己在運營交易所提供上述服務,那你這就屬于非法的金融活動了。
《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其中的第四條:
(四)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fā)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條是針對公民個人這種交易行為本身,法幣交易、幣幣交易這個行為是一種投資行為活動,那么這種投資行為活動一般來說不能夠被認定為一種業(yè)務活動,那么它就是一種目前只是不被法律所認可的一種普通公民投資行為。
那么既然規(guī)定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開展這塊業(yè)務,是不能夠做的,是不是就直接說這個行為通通就構成刑事犯罪?當然不是的,因為從目前刑法的規(guī)定而上,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這就是罪刑法定,刑法里面并沒有說明這是一個違法行為,也就是不構成犯罪。這種個人投資行為僅是虛擬貨幣作為一種互聯網商品,民眾有交易的自由,這也是有政策解讀的。
機構或者產生業(yè)務才是一種非法金融活動,那普通散戶的只是稱之為一種個人投資行為,但需要遵守公序良俗,比如你散戶去騙了人家?guī)牛氵@才會違反了公序良俗,那么就會違法。
但,你個人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是會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的,這個風險就是你的這個交易過程中所導致的衍生性的后果了,有可能交易過程中你收到贓款的問題,銀行卡收到贓款了,一級涉案了,或者幫助別人轉移、掩飾相關的贓款、贓物的行為,那就會構成刑事犯罪,幫信罪、掩飾隱瞞罪,這個在刑法里面就明確寫了的。
所以,散戶炒幣不犯法,但是如果你賣幣收到了贓款,有可能會出事或者損失錢財產生退賠。而散戶出金找到一個靠譜的長期合作,千萬別亂賣幣就沒問題,亂賣,最終必被按頭。
如果你是一個散戶僅僅只是有出U的需求,那么你需要規(guī)避哪些風險?
一、不要在交易所出U,看過文叔歷史文章的應該知道,不要拿著火把穿過炸藥房,早晚會出事。
二、散戶不要去做幣商,沒那個金剛鉆不要去攬哪個瓷器活,許多幣商的生命周期往往不超過三個月,如果缺乏足夠的風險防范意識,甚至可能在一個月內就被淘汰,幣商比的不是誰賺的多,而是比誰活得久,如果你,一旦你不小心收到黑資,你的幣商的生涯不僅到此為止,還會帶來一堆麻煩事。
三、大額交易前不要試探性交易,比如很多散戶銀行卡進賬前喜歡測試卡片有沒有凍結,就支付一分錢出去成功后就確定沒有凍結,這在銀行反洗錢系統里面叫大額進賬前小額試探,嚴重風控行為。
四、匯率,很多小白什么都不懂,賣U的時候張口閉口今天匯率多少?我嘞個去,你賣U就賣U,問多少錢一個就行了,你賣的是你的數字資產,不是外匯,你為什么非要自己和外匯強行掛鉤?你在非法買賣外匯?
五、不要和陌生人交易,嚴禁熟人介紹,飛機群,微信群,擔保交易等任何形式的陌生人交易。
六、交易方你必須知道實名,電話,身份信息,有條件的可以簽訂合同,嚴禁第三方交易,即使出了問題能找到人不逃避那種。
七、不要在任何小平臺,野雞平臺,易幣付上面去出U,不要有任何低買高賣搬磚行為,不要去刷單、點贊做任務,不要把你的銀行卡號透露給任何陌生人陌生平臺,不要去嘲諷任何電信詐騙殺豬盤,他們可能給你打一手黑。
八、有條件的需要找凍卡無理由全額賠付的場外幣商,這種幣商絕對不是私人,而是個人自媒體IP,他拉黑你的成本比賠付你大,比如文叔這種人設,你覺得會騙你幾千塊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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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文叔,關注幣商事務所,專注加密圈法律法規(guī),銀行卡司法凍結、兩卡懲戒申訴、幣商OTC、安全出U渠道解決方案等領域,歡迎付費咨詢!
遠離違法犯罪,少走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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