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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佳潔 家族律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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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國高凈值家庭在進行全球資產配置的過程中,離岸信托已成為常見工具,尤其在財富傳承與資產隔離方面具備獨特優勢。然而,隨著家事糾紛、婚姻關系變化等現實問題的頻發,信托設立過程中“配偶是否知情”、“是否單方處分共同財產”、“如何穿透境外結構維權”等法律問題,正逐漸成為離岸信托實踐中的隱形地雷。
中國人在離岸設立信托,基本都是高凈值家庭,難以繞過的,就是跨境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單方處分的問題。很多人近年來了解,是因為電視劇《人民的名義》高小琴被社會公眾所知;但高凈值人士,往往很多年前就知道信托工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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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單方設立離岸信托時/前的防御
(一)關于香港、離岸地,“配偶同意”及過錯(連帶)承擔問題(是否要求配偶一致簽字)
考慮到各個國家/地區的法律的不同,配偶一方設立離岸信托時并非一定要另一方同意,但理論上,維權方可以選擇向信托公司溝通(發函);如果配偶一方設立離岸信托后,其行為被有管轄權的國家/地區認定存在轉移資產的過錯行為,且該行為仍然在法律所規定的追溯時效內,依據類似內地法下的撤銷,或者內地法/境外法下的侵權賠償,則并不排除維權方可以獲得賠償的可能性。
(二)關于凍結涉及信托的股權/金融資產的問題
比較常見的情形主要集中在未持股配偶提起訴訟,在股權所在地、身份所在地/賬戶所在地法院提起披露和凍結令等;還有持股方裝入信托,實踐中其實也并不罕見。但根據部分實例顯示,如果有一部分已裝入信托,法院可能就不會凍結已裝入信托的資產;目前主要的做法,還是先在中國內地法院起訴,通過訴訟中的材料進行同步境外凍結、披露命令的申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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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單方信托設立后的維權
(一)完畢以后擊穿/撤銷權的問題
這種情形目前我們還沒有遇到,但在學術會議聽到楊老師講到英國2013年的案例,可以繼續深入研究。
在英國法律體系中,離岸信托在離婚訴訟中的有效性和可撤銷性一直是爭議的焦點。英國法院在處理涉及離岸信托的離婚案件時,注重實質而非形式。如果信托被認為是為了規避財產分割而設立,或者受益人對信托資產有實質控制權,法院可能會撤銷或調整信托安排,以實現公平的財產分配。
以下是幾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展示了英國法院如何處理離岸信托在離婚中的問題,對于那些試圖通過離岸信托隱藏資產的個人有重要的法律警示:
1. Prest v Petrodel Resources Ltd [2013] UKSC 34
這是英國最高法院于2013年作出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案件中,Michael Prest試圖通過其控制的離岸公司持有的財產來規避離婚財產分割。法院裁定,這些公司實際上是為他個人利益服務的工具,因此應將其資產視為他個人的財產,用于滿足其前妻的財產請求。該案強調,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以“揭開公司面紗”,將公司資產視為個人資產,以實現公平的財產分配。
2. Tchenguiz-Imerman v Imerman [2013] EWHC 3627
在此案中,法院處理了涉及離岸信托的披露問題。法院認為,為了確保離婚財產分割的公平性,有必要對離岸信托進行充分的財務披露。盡管信托設立在離岸司法管轄區,法院仍要求受益人提供信托的詳細信息,以評估其對財產分割的影響。
3. BJ v MJ [2011] EWHC 2708 (Fam)
該案涉及兩個設立在澤西島的離岸信托。法院認為,這些信托構成了婚后財產安排的一部分,因此應納入離婚財產分割的范圍。法院強調,即使信托設立在離岸地區,只要其與婚姻財產有關,法院有權對其進行審查和調整。
4. ND v SD & Ors [2017] EWHC 1507 (Fam)
在此案中,丈夫在夫妻分居后將大量資產轉入離岸信托,試圖規避財產分割。法院審查了信托的設立目的和實際控制權,最終認定該信托并非“虛假信托”,但仍對其進行了嚴格的審查,以確保離婚財產分割的公平性。
5. Akhmedova v Akhmedov & Ors [2021]
這是一起涉及俄羅斯富豪的離婚案件。法院發現,丈夫通過復雜的離岸信托結構試圖隱藏資產,規避財產分割。法院行使其廣泛的法定權力,撤銷了這些信托安排,并命令將資產返還,以滿足前妻的財產請求。
(二)關于侵權行為的離婚后財產糾紛/離婚賠償
如果維權方向有管轄權的國家/地區主張認定夫妻一方名下股權裝入信托的行為是無效的情況(一般是1元或者無對價),例如在內地進行確認合同效力糾紛,若最終股權無法恢復原狀,則可能需要賠償損失(我們代理過類似案例由江西一審、最高院二審);維權方也可能嘗試主張離婚后財產糾紛,要求行為方進行賠償。(配偶單方裝入信托的效力、境外信托行為在內地法律制度下的評價問題,是目前司法實踐的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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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一)目前,司法實踐中離岸信托主要表現:
1. 將自然人名下在境外的錢款,裝入信托(“大廠”高管多一些),此類大多是夫妻矛盾沒有惡化時,信托結構及配偶簽署同意函時沒有正確認識的問題;另一種就是夫妻關系惡化時的臨時信托搭建,此類往往在一個很短的時間段,基本就能夠完成。
2. 將公司股權以贈與或1元的形式,裝入信托(基金管理人、境外公司股東居多)
(二)家事糾紛中離岸信托的處理難點:
1. 相關信托設立的具體數據和材料,信托的架構搭建、以及信托數據、信托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等問題。我們基本上是網上/境內外找材料,再根據材料構思可能的信托架構,或者向類似身份的高管內部溝通討論。
2. 管轄地(境外法院、境內法院),以及準據法問題,如果雙方都在中國內地居住、或者屬于中國國籍,適用內地法的概率是高的,如BVI東加勒比高等法院案例觀點。
3. 維權方成本的問題,就是資金的準備,現在經驗豐富的英美法律師的收費標準每小時基本都在幾百上千美元,維權方要有預算和心理準備。
4. 國內法院重視程度和干預力度問題,目前在離婚案件中涉及境外的部分,很多法院會“一概不予處理”。
5. 境內法律與中介從業者處理境外信托的風險規避問題,需要注意合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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