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唐榮 李文茜 通訊員 李洋
為了吸引消費者的目光,一些商家會選擇將他人商標作為關鍵詞進行推廣宣傳,從而提高自家商品的銷售量,這種“搭便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近日,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認定被告構成侵權并賠償原告3000元。
A公司是“某魚”系列服務商標的注冊權利人,享有專用權且處于有效保護期,依法受法律保護。B商行在自己開設的網店售賣一款商品名為“精品烤魚爐”,商品圖片含有“某魚”商標,商品鏈接關鍵詞含有“某魚”。
A公司認為,其經營的“某魚”品牌在餐飲行業聲譽良好,B商行在經營中使用“某魚”商業標識及數據構成侵權。二者同屬餐飲及相關領域,存在競爭關系。B商行的侵權行為不僅給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與商譽損害,還違背了誠信原則,利用他人品牌信譽牟利,擾亂了市場秩序,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故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B商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萬元,在指定平臺公開道歉消除影響,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B商行未作答辯。
鹽田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經核準注冊“某魚”系列服務商標,并長期用于餐廳經營,具有較高知名度與市場價值。B商行在網絡平臺商鋪中,將“某魚”用作搜索及產品特征描述關鍵詞,且烤魚爐為某公司提供餐飲服務關鍵設備,極易導致消費者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A公司未能舉證實際損失及某貿易商行獲利情況,也未充分證明商譽受損,且被控侵權商品已下架。
法院綜合考量商標知名度、侵權性質、規模、后果及維權開支等因素,判決B商行賠償A公司3000元,并駁回A公司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判斷將他人商標相關字樣用作搜索關鍵詞是否構成侵權,需綜合考量商標的顯著性與知名度、相關公眾的注意力水平、是否存在實際混淆證據、侵權標識的使用方式及行為人主觀意圖等要素,核心在于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
本案中,B商行在其開設網店中將涉案商標同時用于搜索關鍵詞及產品特征描述,且烤魚爐為A公司提供餐飲服務所使用的核心設備品類之一,極易引發消費者混淆,讓消費者誤以為二者存在關聯。B商行未經許可擅自借用A公司的企業名稱,注冊商標,利用A公司積累的市場信譽,不合理地獲取點擊量和瀏覽量,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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