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涂商蓓
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在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期限至遲不得超過三十日。
但是,成都市中級法院及其金牛區法院,居然對申請中鐵三局橋隧公司破產的材料審查了近一年半,至今連一丁點兒動靜都沒有,似乎啥事都沒有發生過,“蝸牛”辦案模式就此開啟,讓民營企業苦不堪言。
央企無力償債被申請破產
2017年6月,中鐵三局集團橋隧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中鐵三局”)將其承建的位于福建三明興泉鐵路的三個隧道工程發包給福建嵐星路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嵐星公司”),嵐星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中鐵三局賬戶轉賬了三個工程的履約保證金及農民工保證金,共計60萬元。
2020年6月,上述三個工程項目全部完工。2020年5月16日,經雙方結算確認:截至2020年5月16日,中鐵三局應付款項為4849.7萬元,已付2000萬元,欠付款項為2849.5萬元,發票稅率由中鐵三局承擔。
2022年7月25日,雙方結算確認截至2022年6月份,中鐵三局尚欠款項為2549.5萬元。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上述項目應預留的質保金為417萬元,扣除該項費用后,中鐵三局還應支付欠款2132余萬元,并返還農民工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60萬元。但中鐵三局一直未予以支付,經多次催討未果,嵐星公司不得不于2023年3月起訴至福州鐵路運輸法院。
2023年6月26日,福州鐵路運輸法院作出(2023)閩8601民初4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中鐵三局集團橋隧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福建嵐星路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 544850及逾期付款損失,返還履約保證金及農民工保證金60萬元及逾期付款損失。
判決生效后,中鐵三局未主動履行工程款支付及保證金返還義務,嵐星公司向福州鐵路運輸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期間,經福州鐵路運輸法院查詢,被執行人中鐵三局橋隧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高科技產業園金鳳凰大道666號A10棟1單元1層1號、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金鳳凰大道666號12棟2單元1層2號的房產及其名下100部車輛均被金牛區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其他法院包括本案紛紛輪候查封了上述財產,但至今上述財產仍未啟動拍賣程序,而嵐星公司的執行案件并無相應處置權,除此之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為此,福州鐵路運輸法院在將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為失信人員的同時,于2023年12月13日對該執行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由于被執行人中鐵三局橋隧公司名下負有執行義務的案件約74個,執行標的達2億多元,截至2023年年底,嵐星公司申請執行的標的共計2005余萬元,中鐵三局橋隧公司已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因此,中鐵三局橋隧公司名下的財產遠遠不足以清償其負擔的債務,無法清償嵐星公司的債權,屬于法律規定的“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已符合破產條件。
據此,申請執行人嵐星公司為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及生效判決的權威,通過破產處置被執行人中鐵三局橋隧公司名下財產,提升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受償率,特依據《最高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三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于2023年12月6日向福州鐵路運輸法院遞交申請,申請將該案移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破產審查。
成都法院開啟“蝸牛”辦案模式
2024年年初,福州鐵路運輸法院將嵐星公司的破產申請移送成都中院審查。成功接收破產申請材料的成都中院,于2024年3月12日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布(2024)川01破申7號《立案通知書、合議庭成員組成告知書》,公示該院已對上述破產申請登記立案。
2024年4月1日,成都中院作出(2024)川01破申7號民事裁定書,認為中鐵三局橋隧公司的登記機關為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該案應由金牛區法院管轄,并據此裁定將案件移送金牛法院審查。案件材料被移送金牛法院后,仿佛石沉大海、渺無音訊。
《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人民法院關于是否受理的裁定,有以下三種情況:(1)經審查認為破產申請符合規定的,應裁定受理。(2)經審查認為材料有欠缺,需要更正、補充的,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按期更正、補充材料的,自收到更正或補充材料的次日起在規定期間內決定是否受理;逾期未予更正、補充導致法院無法就符合破產原因作出初步判斷的,可以視為撤回申請。(3)經審查認為破產申請不符合破產原因的規定,又不需要更正、補充的,或者經更正、補充仍不符合規定的,應裁定不予受理。
本破產申請案,從福州鐵路運輸法院將案件移送成都中院,再到成都中院裁定移送金牛法院,前后長達近一年半時間,作為債務人的中鐵三局橋隧公司,從未向法院提出過任何“具備清償能力”“未達到破產條件”的異議,破產申請人嵐星公司也未接到中鐵三局橋隧公司的任何異議。然而,在沒有任何理由可以無限期拖延的情況下,金牛法院在接受成都中院的材料移送后,在法定期限內既未作出受理裁定,也未作出不受理裁定,公然司法不作為。金牛法院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企業破產法》。
中鐵三局與中央唱反調?民企苦不堪言
2025年3月17日,國務院簽署第802號令,公布修訂后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在工程款支付問題上,《條例》將帶來顛覆性改變。
《條例》規定,大型國有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嚴禁約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支付條件,或按第三方付款進度比例支付。
根據上述國務院令,中鐵三局橋隧公司向債權人嵐星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期限至遲不得超過60日。但實際上,中鐵三局對嵐星公司應支付的工程款,一欠就是三年。
更不要臉的是,中鐵三局還“一邊做婊子一邊立牌坊”,竟然還像模像樣地公開發布《欠薪欠款維權告知書》,也不知道他們一幫人想要騙誰。
5月20日,民營經濟促進法已正式實施,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明確規定相關部門應當避免或者盡量減少對民營經濟組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并對其合理、合法訴求及時響應、處置。誰讓民營企業“贏了官司輸了市場”,誰就得付出代價,這是挽救地方營商環境、法治環境最好的機會。
但在本案中,就算嵐星公司拿到法院勝訴判決,也照樣執行不到工程款項,從而導致嵐星公司陷入經營困境、苦不堪言。
本來,國有企業是國家的重要物質基礎和經濟基礎,央企充分發揮著“頂梁柱”作用,“國家隊”是推動中國式現代化前進步伐的重要力量。但到了中鐵三局橋隧公司,表現出來的卻是拖民營企業發展后腿、毫無社會責任擔當、公然對抗國務院第802號令和民營經濟促進法,公然與中央唱反調的負面形象。
中鐵三局的行為,已廣泛引發公眾質疑:央企的誠信和擔當何在?
現實證明,作為堂堂央企的中鐵三局橋隧公司,如今其經營、信用已雙雙破產,成都金牛法院更是與之沆瀣一氣,故意開啟“蝸牛”辦案模式,公然包庇不作為。在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為何成都會出現如此奇異現象?難道金牛法院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法外之地?
為此,希望上級法院和紀委監委介入調查,維護法治權威和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來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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