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交完房款、住了 8 年的房子,突然被告知要被法院查封拍賣!這不是電視劇劇情,而是發生在張磊身上的真實遭遇。面對債主的強制執行,他該如何保住自己的房子?法院又會如何認定這場房屋所有權之爭?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磊(購房者)
被告 1:劉昊(債主)
被告 2:陳默、李晴(原房主夫妻)
關鍵關系:張磊從陳默、李晴處購買一號房屋,因陳默、李晴拖欠劉昊債務,房屋被法院查封。張磊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查封,保住房屋所有權。
(二)案件背景
2014 年,李晴為購買一號房屋,向乙銀行貸款 19.8 萬元,并將房屋抵押,貸款期限至 2024 年。2016 年 8 月,陳默、李晴通過甲公司中介,將房屋以 48 萬元賣給張磊,約定:
付款方式:張磊先付 46.5 萬元,剩余1.5 萬元過戶后支付;
交付與過戶:2016 年 8 月交房,開發商辦完房產證 7 日內辦理過戶;
特殊情況:房屋存在抵押,李晴需在拿到房產證 7 日內解除抵押 。
簽約后,張磊立刻支付 30 萬元,后續通過銀行轉賬、現金、微信等方式付清 46.5 萬元,并從 2016 年 8月開始裝修入住,承擔物業費、水電費等全部費用 。但因李晴未還清銀行貸款,房屋抵押未解除,始終無法過戶。
2023 年,因陳默、李晴拖欠劉昊 82 萬余元借款未還,法院判決二人還款。劉昊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于 9 月查封一號房屋。張磊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后,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查封;劉昊堅持房屋登記在陳默名下,應繼續執行;陳默、李晴則認可房屋已賣給張磊,支持張磊訴求。
二、爭議焦點
張磊是否真的是一號房屋的權利人?他和陳默、李晴的房屋買賣是真實的,還是故意逃避債務的 “假交易”?
即便買賣屬實,張磊能否憑借這份購房合同,排除法院對房屋的強制執行?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利歸屬:證據鏈完整,買賣真實有效
張磊拿出購房合同、轉賬記錄、房屋產權證原件等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
合同真實:2016 年簽訂書面合同,早于法院 2023 年查封;
房款支付:通過多種方式支付 46.5 萬元,剩余 1.5 萬元按法院要求已存至執行賬戶;
實際占有:自 2016 年起裝修入住,物業、水電費繳費記錄齊全 。
法院認定,張磊確實是房屋權利人,買賣關系真實合法。
(二)能否排除執行:四個條件全部滿足
根據法律規定,購房者要排除執行需同時滿足四個條件:
查封前簽合同:張磊 2016 年簽約,早于2023 年查封;
查封前已占有:2016 年起入住并承擔費用;
支付大部分房款:已付 46.5 萬元,剩余1.5 萬元存至法院;
非自身原因未過戶:房屋因李晴未還清貸款無法解押過戶,與張磊無關 。
張磊完全符合條件,其權利足以排除法院執行。
四、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不得執行位于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縣新開街的一號房屋。這意味著張磊保住了自己的房子,劉昊不能通過拍賣這套房來抵債。
五、案件啟示
(一)購房務必查清產權
買房前一定要到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房屋抵押、查封情況。像本案中,若張磊提前知曉房屋有抵押,就能避免后續糾紛。
(二)保留證據至關重要
從簽合同到付款、入住,所有交易憑證、溝通記錄都要留存。張磊正是憑借完整的轉賬記錄、繳費單據,才證明了自己的權益。
(三)遇到查封及時維權
發現房屋被查封,要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執行異議。對異議結果不服,需及時起訴,避免錯過維權時機。
(四)警惕 “先住后過戶” 風險
未過戶的房屋,產權仍屬原房主,可能因原房主債務被執行。建議盡量選擇產權清晰、能及時過戶的房屋交易 。
這起房屋所有權糾紛案件,不僅為張磊解決了燃眉之急,也為廣大購房者敲響了警鐘。在房產交易日益頻繁的當下,每一個細節都可能影響交易的最終結果,只有將風險防范意識貫穿始終,才能讓自己的購房之路更加穩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