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丨澎湃新聞
誰說律師做民商業務無風險?民商案件(包括法律顧問)的各種風險其實比刑事案件更多!
以下為澎湃新聞報道:
山東科潤律師事務所主任段德臣,在擔任公司法律顧問期間,卷入了一起合同詐騙案。
山東省煙臺市蓬萊區法院一審認定,段德臣在擔任山東捷瑞物流有限公司(下稱:捷瑞公司)法律顧問期間,在煙臺三晟商貿有限公司(下稱:三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陽偽造提貨單騙取他人酒店資產過程中,草擬了協議,并配合李某陽騙取酒店房產,給被害單位造成巨大損失。
2024年5月,蓬萊區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決李某陽有期徒刑12年、段德臣有期徒刑8年。判決后,李某陽、段德臣均不服,提出上訴。近日,煙臺市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建議法庭維持原判;李某陽則認為一審量刑偏重,段德臣及其辯護人均辯稱段德臣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庭審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一審法院:法律顧問配合他人詐騙酒店
蓬萊區法院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的一審判決顯示,李某陽于2022年11月被取保候審、2023年5月被逮捕;段德臣于2023年8月被刑拘,37天后變更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24年5月被逮捕。
經審理查明,2016年,李某陽將捷瑞公司委托保管的空調擅自處置,雙方形成巨額債務。段德臣作為捷瑞公司法律顧問,多年來持續向李某陽索債,但李某陽無力償還。2020年8月,劉某軍準備出售其公司名下的一處酒店,李某陽得知后,意圖用該處酒店來抵償捷瑞公司債務。此后,李某陽偽造一張近3000萬元的格力空調提貨單作為購買酒店的資金憑證,段德臣則以此為基礎起草流轉協議并發給李某陽確認。2021年2月8日,各方當事人簽訂協議后,劉某軍配合辦理了網簽手續,將前述酒店網簽至捷瑞公司名下。2021年7月4日,劉某軍發現提貨單是假的。經劉某軍催要,李某陽僅支付71.5萬元。
蓬萊區法院認為,李某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虛假證明材料,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段德臣參與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兩人的行為均構成合同詐騙罪。其中,李某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段德臣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對于段德臣及其辯護人提出段德臣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蓬萊區法院認為,段德臣主觀上明知李某陽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客觀上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協助配合李某陽實施了一系列詐騙行為,與李某陽構成共同犯罪。
蓬萊區法院判決,李某陽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00萬元;段德臣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60萬元。
律師稱無作案動機,亦不知曉提貨單系偽造
一審判決后,李某陽和段德臣均提起上訴。
據段德臣的家屬介紹,今年53歲的段德臣曾是山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講師(專業技術三級警督)、兼職律師,2022年12月辭職后轉為專職律師,山東科潤律師事務所主任。
據了解,該案二審期間,因李某陽被診斷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等病癥,當地看守所認為不適合繼續羈押,于2024年9月26日向二審法院申請變更羈押措施,二審法院于兩天后(周六)變更為監視居住,到期后又變更為取保候審。段德臣被逮捕后一直處于被羈押狀態。2025年4月28日,煙臺市中院在兩次延期后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建議法庭維持原判;李某陽對罪名無異議,但認為一審量刑偏重,請求法庭“少判幾年”;段德臣及其辯護人均認為,段德臣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請求法庭改判段德臣無罪或將本案發回除蓬萊區法院以外的其他基層法院重審。
據段德臣的二審辯護人介紹,在案證據顯示,劉某軍于2021年7月7日報案當天,李某陽就接到辦案人員電話詢問,并承認提貨單系其個人偽造。但警方得知該情況后并沒有受理案件,直至同年9月8日才受理案件、9月30日決定立案。段德臣的辯護人認為,蓬萊警方在受案前已向李某陽、段德臣等人開展調查工作,掌握了案件關鍵情況,只是自稱未做筆錄。因此,警方辦案人員在本案中的身份是證人,而非偵查人員,否則違反回避規定。
庭審中,段德臣的辯護人舉示了警方辦案人員、李某陽分別與段德臣的通話錄音,以證明辦案人員了解案情后是明知段德臣未參與幫助詐騙的。李某陽稱對前述錄音內容及證明目的沒有異議,這和他在一審時的態度有明顯變化。檢方則對該組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提出異議。
段德臣的辯護人稱,本案無證據證明李某陽和段德臣共謀、段德臣幫助李某陽騙取劉某軍酒店房產。一審判決的結論系建立在片面采信言詞證據基礎之上,無視流轉協議、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資料等當時形成的客觀性證據和言詞證據相矛盾之處。事實上,李某陽曾向段德臣介紹過多個房產項目且積極謀劃還款方案,其出入有豪車,辦公場所條件好,足以讓段德臣認為李某陽有能力從劉某軍處抵頂酒店房產。在案證據也能夠充分顯示,段德臣在案發前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李某陽偽造提貨單的事情,其開展法律服務的行為并未超出作為捷瑞公司法律顧問的合法范疇,也沒有幫助李某陽詐騙的作案動機。
庭審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編者注: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王飛說法:律師提供法律意見、起草協議等執業行為,屬于通常意義上的中立幫助行為,除非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律師與委托人之間有基于犯罪的共謀,否則在對律師定罪時一定要慎之又慎,畢竟在現實中,委托人向律師隱瞞有關事實甚至欺騙律師,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實施違法犯罪的情況經常發生。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李穎志律師:民事案件(包括法律顧問)的各種風險其實比刑事案件更多!但是,作為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律師,為了點兒律師費冒著失去長期自由的風險主動參與巨額詐騙,從正常邏輯上確實講不通。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孫瑞紅刑事辯護團隊:如無證據證明律師認識到并參與到犯罪之中,絕不可以將律師作為當事人犯罪的共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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