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從“米蘭達警告”到中國刑事訴訟的“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
196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中確立了著名的“米蘭達警告”,要求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告知其有權保持沉默,否則所獲供述不得作為證據使用。這一規則的核心,正是“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
在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同樣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一規定,被普遍認為是我國刑事訴訟中“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法律依據。
然而,與西方成熟的法治國家相比,我國對這一原則的貫徹仍存在諸多現實困境。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誘供、指供等現象仍未完全杜絕,刑事辯護律師的作用也常常受到限制。本文將從該原則的法理基礎、司法實踐中的困境、刑事辯護的現狀以及未來改革方向等方面展開探討,以期揭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在我國法治進程中的重要意義與現實挑戰。
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法理基礎與歷史淵源
1. 法理基礎: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的分配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核心在于無罪推定,即任何人在未經法院依法判決有罪之前,都應被視為無罪。這一原則最早可追溯至古羅馬法中的“舉證責任在原告”,即“主張者負舉證責任,否認者不負舉證責任”。
在現代刑事訴訟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義務完全由控方承擔,被告人沒有義務自證其罪。如果司法機關要求犯罪嫌疑人“證明自己無罪”,實際上已經違背了無罪推定的基本邏輯,構成“有罪推定”。
2. 歷史淵源:從英國《大憲章》到現代法治國家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最早在英國普通法中得到確立。17世紀,英國法院在“李爾本案”中明確反對強迫被告人宣誓作證,認為這違背了自然正義。此后,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正式確立了“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證其罪”的原則。
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首次引入“無罪推定”理念,2012年修法時進一步明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標志著我國刑事訴訟向法治化邁進。然而,由于司法傳統、偵查模式等因素的影響,該原則在實踐中的落實仍面臨諸多障礙。
三、司法實踐中的困境:從“口供中心主義”到“非法證據排除”
1. “口供中心主義”的遺留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重口供、輕證據”的現象,即“口供中心主義”。部分偵查人員仍習慣于通過審訊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甚至采用刑訊逼供、威脅、引誘等手段迫使嫌疑人認罪。
例如,在“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等冤假錯案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均是在刑訊逼供或誘供的情況下作出的。這些案件暴露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在實踐中的嚴重缺失。
2.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局限性
盡管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禁止非法取證,并設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在實際操作中,法院對非法證據的排除仍較為謹慎。許多案件即使存在刑訊逼供的線索,法官仍可能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排除。
例如,在“張氏叔侄案”中,盡管被告人多次申訴遭受刑訊逼供,但法院最終仍以“缺乏直接證據”為由未排除相關供述。這表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實際運行仍受制于司法慣性。
四、刑事辯護的現實困境:律師的“失語”與制度的制約
1. 律師的“不敢辯”與“形式化辯護”
理論上,刑事律師應當積極維護當事人的權利,強調“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并阻止司法機關的違法取證行為。然而,現實中許多律師因擔心職業風險(如被指控“妨礙司法”或“擾亂法庭秩序”)而選擇“配合”司法機關,甚至淪為“走過場”的角色。
例如,在部分敏感案件中,律師的辯護意見可能被忽視,甚至律師本人可能面臨執業限制。這使得許多律師對刑事案件望而卻步,導致刑事辯護率持續低迷。
2. 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
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律師的辯護權,但在實踐中,律師仍面臨“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問題。例如,部分看守所以“案件涉密”為由限制律師會見,或要求律師提供額外審批手續,導致辯護權無法充分行使。
此外,律師在調查取證時可能面臨司法機關的阻撓,甚至被指控“妨害作證”。這使得律師難以全面收集無罪或罪輕證據,進一步削弱了辯護的有效性。
五、未來改革方向:從立法完善到司法觀念的轉變
1. 強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剛性
未來應進一步細化非法證據排除的標準,明確“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的認定規則,并賦予律師更充分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權。同時,法院應加強對偵查行為的司法審查,確保非法證據能夠被有效排除。
2. 保障律師辯護權,提高刑事辯護率
應進一步優化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的程序,減少不必要的限制。同時,可通過法律援助制度提高刑事辯護覆蓋率,確保每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
3. 推動司法人員觀念轉變,從“有罪推定”到“無罪推定”
最終,司法人員的觀念轉變是關鍵。應通過培訓、考核等方式,促使偵查、檢察、審判人員真正樹立“無罪推定”理念,摒棄“口供依賴”,確保“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得到貫徹。
六、結語:法治文明的底線與刑事司法的未來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不僅是刑事訴訟的基本規則,更是法治文明的底線。它的真正落實,不僅需要立法完善,更需要司法觀念的轉變和律師辯護權的保障。 當前,我國刑事司法仍處于從“偵查中心”向“審判中心”轉型的過程中,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貫徹,正是這一轉型的重要標志。只有真正尊重和保障這一原則,才能減少冤假錯案,實現司法公正,推動法治進步。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同等重要。過去極端重視打擊犯罪的超職權主義法治思維需要改變。法律是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不得自證其罪,是保障這道防線不會“潰敗”的最有效工具。(文/李多善)
作者簡介:李多善,網絡作家莊子心齋,在百度、番茄、咪咕、書旗、塔讀等連載《易學大師風云錄》,安徽庭堅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中國小說學會會員,安徽省網絡作家協會會員,湖南省網絡作家協會會員,合肥市廬陽區文聯委員,合肥市廬陽區書協副秘書長,安徽省行知高等教育研究院創始人。一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文學創作二級。三年新聞從業經歷、十八年教育從業經驗。堅守良知底線,不害人不騙人,坦坦蕩蕩。努力賺錢養家,不斷學習明智去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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