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群物資供應站公章糾紛案暴露司法審理漏洞,
企業權益受損亟待關注
近日,北京市福群物資供應站(以下簡稱“福群供應站”)與王艷華之間的“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均被駁回訴訟請求,現福群供應站已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案件審理中暴露的司法認定偏差、證據審查疏漏及判決結果對企業權益的潛在危害,值得深入剖析。
一、案件核心爭議與審理問題
1. 關鍵證據未被實質性審查,事實認定存疑:福群供應站提交的多項證據,包括《北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繳款書》《納稅單位購票人員變更材料》及證人陳濤的證言等,均指向王艷華曾以出納身份處理公司財務事務并接觸公章。例如:繳款書與稅務購票材料:王艷華承認親自填寫繳款書并辦理稅務購票手續,但辯稱“受趙志群指派”。法院卻未進一步追問:若非出納身份,為何能頻繁代表公司辦理核心業務?
本案證人陳濤證言:陳濤明確表示其離職時將公章、財務章交接給趙志群,間接證明公司存在“出納保管證照”的慣例。然而,法院僅以“無法直接證明王艷華持有印章”為由,否定證據關聯性。法院機械適用“直接證據”標準,忽視間接證據形成的完整證據鏈,導致事實認定片面化。
2. 夫妻關系與利益沖突被選擇性忽視:王艷華與福群供應站委托代理人趙志群曾為夫妻關系(1999-2006年),且趙志群時任公司管理者。再審申請指出:王艷華作為管理者配偶身份特殊,實際參與公司財務操作(如簽署買賣合同、處置資產),其證詞可信度存疑,但法院未對此進行合理性審查。
證人陳濤證明“出納保管證照”是公司常態,而法院卻認定王艷華“僅跑腿蓋章”,與其夫妻共同管理公司的背景明顯矛盾。法院未考量當事人關系對證據真實性的影響,對“日常管理邏輯”缺乏常識性判斷。
3. 舉證責任分配顯失公平: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條,福群供應站需證明“王艷華占有印章”。然而在公司已提交王艷華經手業務、簽署文件的證據,若要求其提供“王艷華手持印章”的直接證據,近乎強人所難。
王艷華僅以“未任職、未接觸印章”口頭抗辯,卻未提供任何反證(如離職證明、同期任職記錄),是零舉證、而法院卻仍然默認其主張成立。法院未平衡雙方舉證能力,變相加重原告舉證負擔,違背“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
公章、財務章等證照是公司合法存續和經營的核心憑證。若法院拒絕認定實際控制人,福群供應站(已吊銷狀態)將無法通過法律程序追回印章,后續清算、債務處理均可能受阻,損害股東及債權人利益更是讓企業正常運營陷入癱瘓。本案若形成“只要否認接觸印章即可逃避返還責任”的判例,將變相鼓勵企業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占證照,甚至通過虛假訴訟洗白侵權行為,破壞市場誠信體系。公眾對司法的信任源于“事實優先、證據服人”。本案中,法院對關鍵證據的“形式化審查”及對當事人關系的“視而不見”,易引發“司法偏袒”質疑,損害司法權威。
本案二審結束后福群供應站已聘請律師依法申請再審,但案件暴露的司法漏洞需引起更高層重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應嚴格審查證據鏈的完整性與邏輯性,糾正原審“事實認定不清”的錯誤。監察機關需介入調查王艷華是否涉嫌私刻公章、侵占公司資產,避免民事判決掩蓋刑事犯罪。公眾與媒體應持續關注此類“小企業維權難”案件,推動司法系統完善證據審查規則,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的最后防線。福群供應站案不僅關乎一家企業的存亡,更映射出中小企業維權面臨的系統性困境。唯有司法部門直面問題、糾偏補漏,才能讓每一份判決經得起事實與民意的檢驗。
(本文基于公開法律文書撰寫,事實部分均有判決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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