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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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簽訂合同時,通常會使用公章和合同章。但有時候為了方便使用,企業會有多枚公章和合同章,但并不是對每枚印章都進行了備案。因為在印章制作過程中,每枚印章還會有細微的差別,有的企業就會以未備案或偽造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從而逃脫應承擔的法律義務。
那么, 能僅以所蓋印章未備案或偽造為由主張合同無效么?
簽訂合同過程中,企業的蓋章行為本質在于表明行為人從事的是職務行為,而從事職務行為的前提是,該自然人不僅須是公司的工作人員,而且還需要享有代表權或代理權。
有代表權或代理權的人蓋章確認的合同,自然對公司具有約束力。
而無代表權或代理權人加蓋的公章,即便是真公章,也不能產生合同有效的預期效果。
對合同相對人來說,合同書加蓋公章的情況下,其可以信賴公章顯示的主體為合同當事人,并推定合同記載的條款系該主體作出的意思表示。至于該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實,蓋章之人有無代表權或代理權等問題,均不能通過蓋章行為本身直接得到確認。
可見,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關鍵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蓋章之人有無代表權或代理權。
蓋章之人為法定代表人或有權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蓋章甚至蓋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書上的簽字是真實的,或能夠證明該假章是其自己加蓋或同意他人加蓋的,仍應作為公司行為,由公司承擔法律后果。
反之,蓋章之人如無代表權或超越代理權的,則即便加蓋的是真公章,該合同仍然可能會因為無權代表或無權代理而最終歸于無效。
因此,針對以上情況,最新出臺的司法解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以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義訂立合同且未超越權限,法人、非法人組織僅以合同加蓋的印章不是備案印章或者系偽造的印章為由主張該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義訂立,但是僅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簽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蓋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印章,相對人能夠證明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在訂立合同時未超越權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對法人、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但是,當事人約定以加蓋印章作為合同成立條件的除外。
三、合同僅加蓋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印章而無人員簽名或者按指印,相對人能夠證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在其權限范圍內訂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對法人、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在訂立合同時雖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權限,但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的規定構成表見代表,或者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構成表見代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對法人、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周軍律師提醒,最新司法解釋的出臺,杜絕了某些公司事前故意刻制多套公章,簽訂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事后再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脫責途徑,有力的保護了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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