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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后,雙方簽訂了一次性賠償和解協議,事后被侵權人卻發現賠償遠遠不夠,想撤銷協議可以嗎?湖南省湘陰縣的一起案例,為我們揭開了答案,也給遇到類似情況的當事人指明了方向。
一場車禍,“私了” 協議埋下隱患
2023 年 3 月,李某搭乘男友曹某的貨車行駛在湖南省湘陰縣某路段時,意外發生了!他們的貨車與王某臨時停靠在路邊的貨車相撞,這場事故不僅讓兩車受損嚴重,還導致李某五級傷殘。交通警察大隊迅速展開調查,認定在此次事故中,曹某和王某負同等責任,而無辜的李某無責任。
事發前,王某為自己的貨車投保了交強險,還與某汽車公司簽訂了統籌合同。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付了 19.8 萬元。2023 年 5 月,李某家屬與王某簽訂了 “私了” 協議書,約定王某一次性支付 1.2 萬元后便不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其余各項損失由李某向汽車公司索賠。同時,李某還承諾放棄向曹某主張賠償的權利。看似塵埃落定的處理方式,卻為后續的糾紛埋下了伏筆。
賠償差距巨大,被侵權人無奈起訴
同年 10 月,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李某核算發現,自己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竟然高達 116 萬余元,這與之前獲得的賠償款相比,差距實在太大!更糟糕的是,協議中約定承擔賠償的汽車公司,自始至終未履行任何賠付義務。李某陷入了困境,無奈之下,她將王某與某汽車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那份 “私了” 協議書,并要求對方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共計 48.4 萬余元。
法院審理:協議存在多處問題,依法予以撤銷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抽絲剝繭,發現了這份 “私了” 協議存在諸多問題。首先,李某在簽訂和解協議時,治療尚未結束,更沒有進行傷殘鑒定,對自己的傷情嚴重程度缺乏清晰認知,這使得她在簽訂協議時處于信息不對等的劣勢地位。
其次,王某與某汽車公司訂立的統籌合同并非機動車商業險合同,該公司也并非保險公司,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保險公司先行按照交強險和商業險依次理賠、不足部分再由侵權人賠償的規定。也就是說,王某作為侵權人,其賠償責任不會因為這份統籌合同而免除,但 “私了” 協議卻免除了他的大部分賠償責任,這對李某來說顯失公平。
此外,協議簽訂后,王某根本無法與某汽車公司取得聯系,該公司也未履行任何賠付義務。而且,李某家屬在簽訂協議書時,對統籌合同存在重大誤解,誤以為它與普通商業保險合同一樣,能從汽車公司獲得足額賠償。
綜合以上種種情況,這份協議致使李某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法院最終對李某撤銷和解協議的主張予以支持。經法院核定,李某各項損失合計 1163298 元,交強險承保公司賠付 198000 元,其余部分由曹某和王某各承擔 50%,被告某汽車公司對統籌合同互助范圍內的損失承擔共同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這些情況可撤銷和解協議
法官指出,一般情況下,事故雙方當事人自愿簽訂的賠償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的,當事人不能隨意反悔。但如果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情形,當事人有權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
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簽訂和解協議時,無論是被侵權人還是侵權人,都要謹慎對待。被侵權人切勿在對傷情和賠償標準不了解時匆忙簽訂協議;侵權人也不要抱有僥幸心理,妄圖通過不合理的協議逃避責任。如果對協議內容存在疑問,或者遇到類似糾紛,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如果你在生活中也遇到了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不知該如何處理,歡迎隨時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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