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浙江政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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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務服務網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樂清市某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案。
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以超過政府指導價銷售墓穴屬于不執行政府指導價銷售墓穴的行為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當事人以超過政府指導價銷售墓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
本局決定處罰如下:罰款14000元行政處罰
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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