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劉女士在北京西站準備按順序進站乘車。在同一進站口,67歲的王老太由兒子陪同也準備進站乘車,工作人員告訴他們需要前往另一個入口。王老太在進站口轉身逆行時,意外絆到旁邊劉女士的行李箱,失去重心摔倒在地。王老太在短暫休息后獨自上了火車,但在途中感覺身體不適,到站后即送醫院救治,但不久后不幸去世。王老太之子認為劉女士對其母親的摔倒存在過錯,要求其賠償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62萬元。
●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焦點是劉女士是否有過錯。法院根據現場監控錄像及雙方提供的證據認定,劉女士正常進入檢票口,沒有任何不遵守秩序的行為,絆倒事發全程不足4秒,劉女士無法預見,亦無法在瞬間做出可能發生意外情況的判斷,其不存在主觀故意,對王老太的摔倒也不存在過失,因此不存在主觀過錯。王老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火車站等密集的公共場所行走時,尤其是逆行時,應避讓順行的旅客并觀察周邊情況,王老太的兒子應給予王老太更多的看護和關注,及時發現并規避風險。故法院駁回王老太之子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說法: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侵權責任中的基本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反之,損害結果若非因行為人的過錯而發生,其就不應承擔責任。司法實踐中,對于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的判斷應當綜合來看,回到案發現場,研判細節,得出客觀結論。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民事主體對自身人身安全負有合理注意義務。在公共道路通行場景中,若各方主體均能履行與其行為能力相匹配的注意義務,則多數損害風險可得到有效防范。然而,若對普通行人課以超出社會普遍認知的過高注意標準,不僅可能不當限制公眾的通行自由,更會破壞正常社會交往中的合理信賴關系,削弱社會公眾的安全預期。本案判決嚴格遵循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規則,否定對正常通行者施加不當義務,既彰顯了民事領域“行為自由”與“權益保障”的價值平衡,亦通過裁判指引確立了風險自擔與責任自負的法治原則。
(本報記者王金虎整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