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開始后,或者在訴訟開始前,為保證將來判決的順利執行,面對爭議財產或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依法采取的各種強制性保護措施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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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的當事人是否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謝金慧律師解答:
仲裁程序中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仲裁中的財產保全,必須由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通常情況下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必須向仲裁機構提交的材料包括:仲裁申請書、證據材料、代理人委托手續材料、財產保全申請書、財產線索等。與訴訟程序中的財產保全不同的是,仲裁程序中申請財產保全的,需由仲裁委員會而非當事人自行將申請材料提交至有關法院。
謝金慧律師補充:
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不僅要有申請保全的必要性,還應當在訴訟請求的合理范圍內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并提供一定擔保,避免對被申請人以及案外人造成損害。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屬于一般侵權責任,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其構成要件為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申請人的保全行為錯誤、被申請人受有損失、保全行為與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謝金慧律師
廣東合典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從事法律服務多年,執業以來代理200多起案件,爭取最短的時間幫當事人順利拿回欠款。調解結案率高,擅長處理經濟糾紛。保持法律人責任初心,接受委托后及時辦理案件,客戶滿意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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