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求內容:
市民來電反映:2025年5月12日,其前往徐橋鎮液化氣公司灌氣時,該公司告知液化氣罐需八年更換一次(費用190元),四年檢測一次(每次78元)。訴求人想要了解該收費標準是否為統一規定,抑或屬于該公司壟斷行為?請相關部門核實處理
回復內容: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問題已收悉。現將有關情況答復如下:
經查,你所說的“徐橋鎮液化氣公司”,實為太湖縣徐橋液化氣站,該站氣瓶充裝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其工作人員向您提出需要支付78元氣瓶檢測費用,是因為您的氣瓶已到檢驗時間,按照相關安全規定,充裝前需將氣瓶送到有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本局曾對太湖縣液化氣鋼瓶檢驗費進行過調查,該費用為市場調節價,根據縣港華燃氣公司等液化氣站報告的情況,其代收氣瓶檢測費包含檢驗費用38元,安裝自閉閥28元,上下車費用3元,來回運費9元,合計78元。
為讓您對氣瓶充裝相關法律法規有進一步的了解,我們以文字形式再次向您宣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和第三款“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的規定和《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七項“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的規定,太湖縣徐橋液化氣站作為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燃氣用戶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自有產權氣瓶,不得對未經檢驗合格、未辦理使用登記、非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充裝。由于氣瓶涉及安全且本身有一定的價值,為維護氣瓶充裝站和用戶雙方的安全權益和利益,借鑒全國各地和周邊縣的一些經驗做法,我縣各氣瓶充裝站向用戶提供自有產權氣瓶時,雙方需要簽訂一份《鋼瓶租賃及供氣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約定氣瓶充裝站向用戶收取一定押金,用戶退租時氣瓶充裝站返還押金,用戶不得將氣瓶異地充裝,在租賃期間鋼瓶的檢測費用由氣瓶充裝站承擔等。
氣瓶檢驗的目的在于保障安全。依據TSG 23-2021《氣瓶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定期檢驗周期為4年。依據GB 5842-2023《液化石油氣鋼瓶》的規定,液化石油氣鋼瓶的設計年限為8年。依據原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壓力管道氣瓶安全監察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質檢辦特〔2015〕675號)文件的規定: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可以在通過安全評定合格后,繼續使用最長不超過一個定期檢驗周期。安全評定由具有液化石油氣瓶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按照GB8334《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國家標準進行,在《氣瓶安全技術規程》中,也有“經過安全評估的燃氣氣瓶的實際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2年”的規定。
回到法律規定,氣瓶充裝站只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對于用戶自家產權的氣瓶,可以通過產權轉移的方式由氣瓶充裝站收回,氣瓶折舊后的價格可以充抵部分租賃時的押金。臨期或到期需要檢測的氣瓶,只有通過檢測才能判定是否合格,液化氣站再根據檢測結果作價回收。您所說的“更換氣瓶,費用190元”,是液化氣站提供租賃氣瓶時考慮氣瓶的檢測、折舊后通過測算收取的部分押金,液化氣站實際收取押金200元。
本局執法人員將上述調查情況通過電話反饋給投訴人葉先生,并與投訴人進行了耐心細致的溝通,宣傳了氣瓶充裝的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投訴人表示理解,并對我們的答復表示滿意。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與支持,如您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與我局聯系,聯系電話:0556-4168526。
對于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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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太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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