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晚期,國家財政面臨巨大壓力,朝廷不堪重負,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措施來緩解財政危機。然而,這些措施卻在無意間導致了地方勢力的崛起,最終引發了朝廷與地方權力格局的重大變化。
1
地方勢力的崛起
清朝晚期,國家財政開支龐大,財政收入難以滿足支出需求。在這種情況下,清政府不得不采取下放財權的方式,讓地方督撫自行解決財政問題。清政府允許地方督撫自行籌款,甚至發放空白憑證作為勸捐依據,鼓勵地方通過各種方式增加財政收入。
地方督撫紛紛響應,積極拓展自己的財權。咸豐四年(1854)正月,曾國藩的湘軍糧臺下設八所(文案、銀錢、軍械、采編、偵察、發審、稽察、支應),形成獨立財政體系。咸豐五年(1855)湖南全省設厘卡128處,當年征收厘金98.7萬兩,相當于該省地丁銀的64.3%。至同治三年(1864),湘軍控制區厘卡增至359處,年均征收厘金達230萬兩。
(湘軍)
李鴻章任江蘇巡撫期間(1862-1865),將松滬厘捐總局改組為江南厘捐總局,下轄蘇松常鎮太五屬厘卡148處,同治三年(1864)征收厘金443萬兩,占江蘇省全年財政收入的72%。胡林翼在湖北創設的牙帖總局更具創新性,通過拍賣牙行經營權,同治二年(1863)征收牙帖稅銀86萬兩,占該省當年財政收入的39%。
此外,各省督撫還創設各種附加稅,江西于咸豐十年(1860)頒布《江西厘務章程》,規定百貨按值百抽二,但實際執行中分為“坐厘”(1.2%)和“行厘”(2.5%)。同治元年(1862)全省征收茶厘34.7萬兩。曾國藩在兩江總督任內創設“鹽厘”,同治二年(1863)淮鹽每引(600斤)加征軍費銀1.5兩,全年增收鹽厘287萬兩。
四川總督駱秉章推行“川鹽濟楚”,每斤鹽加征厘金4文,同治三年(1864)該項收入達152萬兩。安徽巡撫喬松年在同治二年(1863)對蕪湖茶葉征收“茶捐”,每擔(100斤)抽銀0.8兩,全年征收茶捐銀42萬兩。廣東巡撫郭嵩燾對鴉片征收“洋藥厘金”,每箱(120斤)抽銀40兩,同治三年(1864)征收96萬兩。
(川鹽濟楚)
咸豐十一年(1861)全國地丁銀實征不足定額的47%,而地方自籌軍費達4800萬兩。至同治三年(1864),戶部掌控的財政收入占比從道光朝年均74%下降至38%。地方督撫通過“厘金折捐”“協餉截留”等手段,將70%以上的財政收入留歸自用。同治三年(1864)戶部被迫承認”各省軍需報銷,準將外省自行征收之款,開單奏報免造細冊”。至此,清廷持續200年的“起運存留”財政體制徹底瓦解。
2
財政危機的惡性循環
咸豐十年,全國應解京餉定額為800萬兩,實收僅327萬兩,缺口達59.1%。其中,湖南欠解1856-1859年協餉123萬兩(占該省應解總額的73%),湖北欠解1855-1858年地丁銀89萬兩(占應解額的61%),兩淮鹽課欠解1853-1860年累計達460萬兩。曾國藩在咸豐四年(1854)截留江西漕糧12.3萬石,占該省額定漕糧的42%。至同治元年(1862),全國漕糧實運量降至97萬石,僅為道光朝年均運量400萬石的24.3%。
湖北巡撫胡林翼于咸豐五年(1855)推行“漕糧改折”,將每石漕糧折銀2.4兩(市價僅1.8兩),當年多征銀37萬兩。其中解送戶部僅15萬兩,自留22萬兩充作軍費。左宗棠任閩浙總督期間(1863-1866),兩浙鹽課銀68萬兩,解部僅8萬兩;自設“鹽厘”每引加征1.2兩,年增收45萬兩全歸自用。李鴻章控制江海關期間(1862-1865),關稅截留比例從40%提升至78%,同治二年(1863)關稅實收112萬兩,解部24.6萬兩;同治三年(1864)關稅實收143萬兩,解部31.5萬兩。
(江海關)
咸豐帝于咸豐七年(1857)嚴諭各省“將欠解銀兩限于年內全數解京”,但至咸豐八年(1858)六月山西欠解1855-1857年京餉仍達87萬兩(實解23萬兩),山東欠解漕折銀54萬兩(實解9萬兩)。兩江總督曾國藩在同治元年(1862)《請暫緩解京餉片》中陳述:每月需軍餉40萬兩,“實無余力籌解京餉”,要求將江蘇、安徽兩省應解京餉62萬兩“悉數留充軍需"。
京餉收入不足,協餉也難以撥付,導致云、貴、甘、陜等省份面臨嚴重的財政危機。云南省咸豐六年(1856)應得協餉120萬兩,實收僅18萬兩,至同治三年(1864)累計欠解達640萬兩。甘肅省同治元年(1862)額定協餉380萬兩,實收87萬兩,其中山西欠解156萬兩,河南欠解97萬兩。貴州省咸豐十年(1860)應撥協餉64萬兩,實際到賬7.2萬兩,巡撫奏稱“司庫僅存銀八百兩,兵餉欠發五月”。
為了自救,這些邊遠省份不得不從農民身上榨取資金。陜西在咸豐八年(1858)每兩地丁銀加征“軍需銀”0.8兩,同治二年(1863)增至1.5兩。同治元年(1862)云南將黑井鹽區每百斤鹽課從0.8兩增至3.2兩,導致鹽價暴漲至每斤40文(米價每斤12文)。貴州在咸豐十一年(1861)將百貨厘金稅率從2%提至5%,在鎮遠府設厘卡23處,同治二年(1863)征收厘金42萬兩,為戰前全省田賦的2.3倍。
(云南黑井古鎮)
稅負增加導致農民淪為山賊盜匪,治安支出進一步增加,財政問題愈發嚴重。杜文秀起義期間(1856-1872),清廷在未淪陷區實施“按畝攤派”,昆明縣咸豐九年(1859)每畝加征“剿匪捐”0.3兩,折合米2.5石(正常年景畝產2.8石)。大理府同治二年(1863)強征“練餉”,每戶納銀4兩,導致洱源縣農民“鬻妻女完賦者十之三,逃亡者十之四”。
同治四年(1865)陜甘總督楊岳斌推行“畝捐”,河州每畝征糧1.2斗、草60斤、錢800文,折合白銀1.8兩(正常畝產價值約2兩)。平涼府農民被迫“拆屋椽為薪,煮皮膠充饑”,同治五年(1866)該府人口從戰前82萬銳減至27萬。陜西巡撫劉蓉同治三年(1864)創設“按糧捐輸”,每納地丁銀1兩,加征“剿賊捐”2兩,渭南縣農民張德潤田20畝,年納正賦2.4兩,實際繳納7.2兩,被迫將16畝地“白契”抵押給富戶。
云南杜文秀鼎盛時(1860-1867)控制53州縣,占全省面積62%,治下人口約300萬(全省戰前人口750萬)。陜西同治五年(1866)回民起義軍達20萬人,攻陷府城4座、縣城36座,全省耕地荒廢率61%。同治元年(1861)貴州巡撫奏報“上下游匪巢共計四百七十余處”,其中“真匪不過三萬,而迫于饑寒從賊者不下十萬”。同治六年(1867)甘肅河州鎮境內“馬賊、土匪計一百二十三股,最大股張貴部擁眾八千,皆系失業農民”。
同治三年(1864)云南全省歲出288萬兩,其中軍費237萬兩,而同年田賦實征僅89萬兩。陜西同州府在同治四年(1865)支出團練銀46萬兩,相當于該府戰前十年田賦總和。同治二年(1863)貴州綠營累計欠發兵餉167萬兩,導致“兵丁結伙劫掠商旅,月內報案二十九起”。
同治四年全國應解協餉1870萬兩,實解328萬兩,云貴總督勞崇光奏稱:“若待協餉,則滇省早為賊有”。甘肅省同治五年(1866)截留全部茶稅(年約26萬兩)充作軍費,戶部僅能“著毋庸議”。陜西省自同治元年(1862)起連續五年未解送地丁銀,累計截留田賦銀647萬兩。這種惡性循環使得清政府的財政狀況雪上加霜,朝廷的權威也逐漸受到挑戰。
3
奏銷制度的失效
隨著地方勢力的崛起,清政府的奏銷制度也逐漸失效。地方督撫和統兵將領自設糧臺,收入開支的操作空間大幅增加,核查難度遠超以往。咸豐四年(1854)曾國藩在《請寬免報銷年限片》中首開先例:“所有水陸各軍銀錢、器械等項,多系自行經營,與經制兵款不同”,要求將咸豐三年至四年軍費“存記備案,免其造冊報銷”。戶部被迫允準,開“軍需用款準其開單存案”惡例。
同治三年(1864)戶部核查發現,湘軍報銷同治元年軍費1860萬兩中,有明確票據的僅689萬兩;淮軍同治二年報銷1230萬兩中,含“剿匪犒賞”等模糊項目達440萬兩。根據《戶部則例》規定,各省應于次年六月前完成報銷,實際上兩江總督衙門咸豐十一年(1861)軍費至同治五年(1866)才造冊,陜甘同治元年(1862)軍費拖延至光緒二年(1876)核銷。
曾國藩設立的長沙后路糧臺(1854)自行決定各營月餉(湘勇4.2兩/月,綠營僅1.5兩),設稽核所專核各營用度,取代布政使司職能。李鴻章同治元年(1862)設松滬厘捐總局,開征“布捐”(每匹0.02兩)、“絲捐”(每包1.5兩)等21種新稅,全局487名職員中,僅3人屬江蘇布政使司建制,同治二年(1863)征厘金443萬兩,解送戶部僅23萬兩。左宗棠同治五年(1866)奏設福州稅關監督,閩海關年入86萬兩,直接用于船政局建設,對鴉片貿易征收“洋藥厘”每箱48兩,年收32萬兩全歸自用。
(福州船政局)
戶部因忙于籌款,無暇細致核算,只能默認現實,對地方的財政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地方勢力借此機會,將普通收支也游離于奏銷體制之外,使得清政府幾乎失去了對地方財政的控制。地方勢力不僅掌握了軍需開支,還涉及民政等事務,權力迅速增長。
江蘇省同治四年(1865)厘金總局每年撥厘金15萬兩用于疏浚吳淞江;設“厘捐書院”12所,年支教育經費8萬兩;同時承擔按察使司60%的監獄開支。同治六年(1867),兩淮鹽運使組建鹽警3200人,配備洋槍800桿;動用鹽稅修筑揚州城墻,耗銀24萬兩;同時規定鹽商必須承銷江南制造局產品。
地方勢力的崛起使得朝廷的權威逐漸衰弱。地方督撫以獨立的財權和兵權為倚仗,逐漸形成了尾大不掉之勢。原本負責財政的布政使司逐漸成為擺設,朝廷難以收到足夠的賦稅,權威不斷下降。而地方勢力則通過各種手段鞏固自己的權力,進一步削弱了朝廷的控制力。
4
問題的延續
地方勢力崛起帶來的問題未得到及時解決,平定太平天國后,籌款局等機構并未撤銷,繼續為地方財政提供支持,導致冗員問題嚴重,財政負擔進一步加重。
江蘇省善后局原定“俟軍務完竣即行裁撤”,實際持續運作至光緒二十年(1894),其間員額膨脹,同治四年(1865)設員83人,光緒十年(1884)增至427人。湖北省牙厘總局咸豐五年(1855)設卡32處,年征厘金58萬兩;光緒六年(1880)轄卡118處,年征厘金243萬兩,其中解部僅32萬兩,局務開支達67萬兩,含“板凳費”(卡員津貼)19萬兩。
(江蘇省善后局)
光緒十一年(1885)戶部要求裁撤地方局所1372處,兩江總督曾國荃光緒奏稱:“江寧善后局經管城墻、炮臺等工,實難驟裁”,將原定裁撤的37處局所改為“改隸藩司,換牌不撤”。湖廣總督裕祿光緒十四年(1888)將湖北厘金總局更名為“百貨稅務總局”,員額反增23人。
光緒十一年(1885)淮軍系統仍保留58營3.2萬人,年耗餉銀426萬兩,需要江海關稅撥解148萬兩,兩淮鹽厘撥解97萬兩。光緒十二年(1886)云南省保留練軍42營,鴉片厘金年征98萬兩,東川銅礦年課32萬兩全充軍用。張之洞督鄂期間(1889-1907)截留漢口關稅銀用于漢陽鐵廠建設,年截留85-120萬兩;湖北銀元局年鑄幣獲利67萬兩全歸省用。
這種局面最終導致清政府的權威在財政問題上逐漸失效,政治格局也發生了重大變化,朝廷與地方的權力平衡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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