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逃避執法人員對自己盜采砂土行為的查處,山東男子劉某竟安排他人將定位器安裝在一執法人員的車上,以獲取執法人員的行蹤軌跡。
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山東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開該案二審判決書,駁回劉某上訴,維持原判。在此之前,劉某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36歲的劉某系山東沂南縣人。判決書披露,2017年,他因犯非法采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7萬元。2024年6月14日,他因非法采礦,被沂南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沒收違法所得2.3萬余元,罰款1.1萬余元。2024年9月26日,他因涉嫌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
一審法院認定,2024年5月以來,劉某為獲取沂南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的行蹤軌跡,以逃避執法人員對其盜采砂土行為的查處,安排代某(另案處理)將一定位器安裝在沂南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汶中隊執法人員楊某的車上,并由代某負責給定位器充電。劉某通過手機下載的一款軟件連接定位器,獲取楊某的車輛行蹤軌跡。
經查詢深圳某科技公司管理系統,2024年5月1日至9月12日,劉某通過軟件成功登錄512次,獲取楊某車輛位置信息47517條,其中連續性行蹤軌跡信息515條。
法院認為,劉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秘密手段在他人車輛上安裝監控設備,使用App軟件非法獲取他人車輛軌跡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劉某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沂南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劉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萬元。
因不服一審判決,劉某提出上訴。劉某對一審認定的515條行蹤軌跡有異議,稱2024年5月10日將定位器安裝到楊某車上,之前的行蹤軌跡與他無關,定位器在8月10日后處于停機狀態,接收不到行蹤軌跡信息。
一審宣判后,劉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關于劉某的上訴理由,二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劉某2024年4月購買定位器,5月1日開始非法獲取被害人行蹤軌跡515條的事實,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劉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今年3月27日,臨沂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 張莉 責編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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