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作為公民權利救濟的重要渠道,承載著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群眾權益的功能。然而,部分信訪人將信訪視為情緒宣泄的“窗口”,甚至在申請材料中夾雜辱罵、人身攻擊等不當言辭。這種行為不僅無助于問題解決,還模糊了法律程序的邊界。那么,問題是:信訪材料中如果充斥辱罵內容,是否會導致不予受理?
一、訴訟程序中的“語言凈化”
在司法領域,法律對訴訟文書的規范性要求極為嚴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0條明確規定,起訴狀中若存在謾罵或人身攻擊內容,法院應要求原告修改,否則可裁定駁回起訴。例如,在廈門中院(2019)閩02行終39號案中,原告張某因起訴狀含有人身攻擊言辭且拒絕修改,被兩級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體現了司法程序對“語言暴力”的零容忍。
更進一步,《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庭審中若出現侮辱、威脅法官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法院可采取訓誡、罰款、拘留等措施,情節嚴重的甚至追究刑事責任。這種“程序凈化”機制,既維護了司法權威,也保障了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在參與的多起案件陪審中,原被告一方庭審中出現大段言語攻擊言論,會被合議庭立即阻止并進行釋法說理,相關內容也會被記錄在庭審筆錄中。
二、信訪申請中辱罵他人會不會導致不予受理?
與訴訟程序不同,信訪更側重訴求表達與社會矛盾疏導。根據《信訪工作條例》,信訪受理主要審核事項是否屬于法定管轄范圍,而非申請材料的措辭問題。同時,情緒化表達并不代表著訴求不合理。信訪不予、不再受理理由具體如下(來源:吉林撫松信訪公眾號):
1.“三個不予受理”:包括已進入司法程序的事項、越級走訪事項、重復提交的同一事項。
2.“兩個不再受理”:針對已復核終結或涉法涉訴終結的事項。
雖然《信訪工作條例》未直接將“辱罵內容”列為不予受理情形,但通過第十九條和第二十六條劃定了行為紅線:
第十九條要求信訪人客觀真實陳述,禁止捏造事實、誣告陷害;
第二十六條明確禁止侮辱、威脅工作人員或擾亂公共秩序。
換言之,信訪部門仍需受理符合管轄條件的訴求,但對申請書中的辱罵他人行為有作出勸阻的義務。
總之,訴訟中,法院需通過文書和庭審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因此對程序規范性要求更高。辱罵性言辭可能干擾事實認定,故需提前“過濾”。信訪中,信訪機構更關注訴求的合理性以及實質內容是否屬于職權范圍,對情緒化表達多數有一定包容性。
所以,信訪人應通過書面形式清晰陳述事實,避免情緒化語言;對不屬于信訪范疇的訴求(如勞動爭議、民事糾紛),可以主動尋求仲裁、訴訟等法定途徑;在遭遇工作人員不當對待時,通過投訴、監察等渠道維權,而非以辱罵對抗。
信訪與訴訟的本質,都是通過制度化渠道實現權利救濟。情緒宣泄或許能短暫釋放壓力,卻可能關閉理性對話的大門。唯有恪守法律程序的邊界,才能讓每一個訴求在法治軌道上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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