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山縣高速公路建設項目
縣城規劃區外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
安置方案
為確保蘆山縣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征地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工作順利實施,切實維護被征地群眾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4〕190號)《蘆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蘆山縣縣城規劃區外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蘆府發〔2024〕4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蘆山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體和實施部門
該項目土地和房屋征收主體為蘆山縣人民政府。蘆山縣人民政府確定土地和房屋征收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農業農村局為行政主管部門;由各鄉鎮(街道)具體組織實施轄區內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二、適用范圍
本方案僅適用于縣城規劃區外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擬征收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三、授權
由縣人民政府授權的征收人或征收人、被征收人(代表)共同聘請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對縣城規劃區外應當評估事項進行評估;聘請有資質的測繪公司對土地、房屋等相關征收項目進行測繪。由縣人民政府授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住建局等部門工作人員組成工作組進行實物調查登記;授權涉及鄉鎮(街道)組建群眾工作組、地上附著物拆除組、爭議復核組、協議審核組等專門工作組開展相應工作。
四、土地、房屋面積及產權認定
(一)被征收土地、房屋及附著物、附屬物的登記
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附屬物由征收人聘請的測繪公司和授權的實物調查組調查登記。
(二)實行公示復核制度
公示《實物調查表》5個工作日,對有異議的予以復核,并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實物調查組與被征收人(戶主)應當簽字確認。
(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及產權的認定
1.已作產權登記的以登記面積為準;未作產權登記并具有審批手續的,建筑面積以實測面積為準。若征收人或被征收人認為登記內容與實際不相符的:涉及房屋面積認定的,以測繪機構實際測繪的面積經復核公示無異議的結果為準;涉及房屋權利人方面認定的,以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繼承等證明文件為準。
2.涉及房屋年代久遠(2013年4月20日以前),因歷史原因沒有辦證登記的,以經爭議復核小組復核公示無異議的結果為準。
(四)不能認定合法產權的房屋(建筑)
列房屋(建筑)不予合法性認定和補償,包括:1.近年來(2013年4月20日之后)無任何審批手續的違法建筑。2.災后重建時,已享受重建安置政策未拆除復耕的老舊房屋。3.已倒塌并無任何主體痕跡的房屋及其他建筑。
(五)其他產權的認定
1.集體(單位)所有的土地、建筑(房屋)物征收,其產權歸集體(單位)所有,且只作貨幣補償。確需復建的,按另行渠道解決。
2.征收共有產權房屋,按照共有產權登記補償安置,不予拆分為兩戶或多戶。
3.征收有權屬爭議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內未解決權屬爭議的,由征收人對房屋做勘測記錄影像,實物調查、證據保全后實施房屋征收。
4.征收出租的合法房屋。只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安置。承租人主張權利的,由承租人和房屋產權人自行解決。
5.征收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未經批準買賣房屋。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并能明確房屋所有權人的,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安置。不能明確房屋所有權人的,以有效法律文書確定房屋所有權人。
6.征收本集體經濟組織外居民(村民)購買房屋。原則上只補償不安置。對確已在原籍放棄宅基地權利且本集體經濟組織研究同意接納為成員的,可特殊確權并補償安置。
7.征收本集體經濟組織外居民(村民)非法購買土地建房的,不予確權,不予補償安置。限期內自行拆除的,可給予自行拆除補助(附件8)。
(六)房屋補償面積的認定
1.合法房屋補償面積以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計量單位
以平方米計算。違法房屋不予補償認定。
2.房屋實際測繪面積的認定是指房屋勒腳線以上外墻的
邊緣所圍的面積。
3.樓層面積計算:樓板、四壁完整者,樓層層高(以該層前后外墻高度平均值)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該樓層的整層面積計算;樓層層高2.2米—1.8米(含1.8米)的,按該樓層面積的0.8倍折算;1.8米—1.2米(含1.2米)的,按該樓層面積的0.5倍折算;1.2米以下的不予登記。樓層超高面積計算:同一樓層超過4米的,以實際層高除以4再乘以該層實測底面積認定為補償安置面積。
4.陽臺面積:陽臺外圍面積的一半計入該房屋建筑面積。
5.室外走廊面積計算:沒有柱子的計一半面積;有柱子的計入該房屋建筑面積。
6.屋內的天井,無柱的屋檐,雨棚、臨時篷(蓋),遮蓋體等均不計算房屋建筑面積。
(七)房屋結構類型的劃分
房屋按結構類型分為:鋼結構(重質鋼柱承重,重質鋼材架梁,青瓦房面等級以上屋面);鋼混結構(鋼混框架柱體承重,磚石填充、現澆屋面);磚混(現澆)結構(鋼混圈梁承重,現澆、磚砌一體);磚混(預制)結構(鋼混圈梁承重,預制板、磚砌一體);磚木結構(木柱承重、磚石填充、青瓦屋面),土木結構(土墻或磚石承重,木梁頂架,青瓦屋面);木結構(木柱承重、木板填充、青瓦屋面);其他結構(含磚砌、木梁、玻纖或彩鋼屋面的房屋以及雜房、偏房、板房等)以及彩鋼房(棚)等九大類。輕鋼房按磚混結構。
(八)主住房屋的認定
合法房屋包括主住房屋和非主住房屋,認定為主住房屋的給予安置,認定為非主住房屋的,不予安置,只作補償。
1.主住房屋的認定是征收安置和有關補償獎勵、補助的依據。
2.原則上結合產權登記產權人和戶口本戶主確定被征收戶主,不得以其他家庭成員名義另立戶頭。符合自然分戶條件的可以分戶,按房屋征收安置自然分戶的實施辦法執行(附件10)。
3.主住房屋面積的認定以測繪機構測繪調查和實物調查組認定公示無異議的結果為準。有爭議的主住房屋的認定以房屋爭議復核小組認定公示無異議的結果為準。
4.主住房屋指同時滿足合法性(即產權登記清晰或公示無異議);房屋結構完整(主體、門窗、樓梯、房蓋、圍護齊全);主要用于人居(臥室、客廳、家具家電)的永久性房屋。由于歷史原因無產權登記的明顯老舊且結構完整,用于人居的可以認定為主住房;
5.下列情形不能認定為主住房屋:
(1)雖產權合法,但實際未用于人居住的房屋或房屋結構不完整的偏房、棚房等。此類房屋(建筑)只補償不安置(附件3)。
(2)未被認定為合法的房屋建筑,視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安置。但對積極主動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可適當給予自行拆除房屋的人工拆除費補助(附件8)。不予配合的新建、搶建、擴建的違法建筑,將依規依法拆除,不予補助。
(3)主要用于養殖或種植的無產權登記房屋不予認定為主住房屋。
(4)偏房、彩鋼房、雜棚房等不予認定為主住房屋。
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
(一)土地補償
1.按照《蘆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蘆府發〔2023〕10號)執行(附件1)。
2.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依據蘆山縣集體建設用地級別與基準地價執行。
(二)房屋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1.合法房屋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4〕190號)中房屋重置價標準表執行(附件3);認定為違法建筑但限期自行拆除的,按照違法建筑人工拆除費補助標準給予補助(附件8)。
2.地上附著物及附屬物補償。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4〕190號)執行(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文件未能覆蓋的,按照搬遷附著物補充項目補償標準執行(附件7)。
下列情形不予補償:
(1)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室內、屋頂種植的果樹、花草、林(竹)木等。
(2)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和其他違法建筑物。
(3)已異址重建新住房,應拆除的舊房還未拆除的;原宅基地應復耕而未復耕的。
(4)征地以后按規劃需要恢復或者重建的道路、堤壩、溝渠等公用構筑物。
(5)在政府已征收土地上搭建、修建的各種建(構)筑物和附屬物。
(6)其他經認定不予補償的。
(三)房屋裝修補償(補助)
1.認定的主住房裝修補償(補助)。以認定的主住房面積為基數,按500元/㎡標準執行,一次性給予被征收人房屋裝修補償(補助)。2.認定為非主住房的裝修補償,按實際裝修項目給予補償,具體標準為:外墻或地面瓷磚(強化地板磚)100元/㎡,水磨石地板50元/㎡,墻面仿瓷80元/㎡,吊頂80元/㎡。
(四)鋪面或營業性用房認定及補償
1.土地性質為集體所有土地性質,房屋結構完整牢固(木結構、磚木、磚混、框架)且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臨大街大路(雙車道)且現在正在經營的住轉商底層鋪面,(1)底層鋪面的綜合價值(含房屋、宅基地、經營性價值補償)。由征收人或征收人、被征收人共同聘請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對該街道(大道)底層商鋪給予綜合性評估,其補償標準以評估結果為準。原底層住轉商房屋不再享受主住房補償安置政策。(2)底層鋪面的停產停業過渡損失費補償。以底層鋪面認定面積為基數,按30元/㎡·月的標準,給予一次性12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2.臨小巷小路(非雙車道)或二樓及以上正在經營的房屋,可認定為營業性用房,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為:(1)具有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以實際經營面積為基數,按200元/㎡一次性補償;(2)無“兩證”,征收時確在經營的,以其實際經營面積為基數,按120元/㎡一次性補償。
對臨大街大路(雙車道)商鋪租賃大戶(經營面積超50㎡)可一次性給予租賃戶搬遷補助費10000元/戶。
(五)主住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
1.過渡期限
過渡期為12個月。因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必須延遲建房的除外。
2.主住房屋臨時過渡安置補助
主住房屋臨時過渡安置補助以每月6元/㎡標準乘以認定主住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對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臨時安置過渡用房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內不再領取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到期,被征收人應當及時將過渡用房騰空退還房屋征收部門。
(六)搬遷(搬家)補助
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規定時間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在征收規定期限內完成搬家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搬遷(搬家)補助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認定的主住房屋面積為100㎡以下(不含100m2)的3000元/戶;100㎡及以上的4000元/戶,上述為一次性補償。被征收人除常規糧食、家電、家具外,確有大量物品搬遷的,視其實際搬遷量,可在原搬遷費標準基礎上給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另行搬遷費。
(七)水電氣視訊移裝補助。對被征收人搬遷房屋內實際安裝的水表、電表、氣表、網絡(寬帶)、閉路電視等給予移裝補助,補助標準按400元/項執行,安置新房的移裝采取憑《征收證明》恢復的辦法操作。
(八)積極搬遷獎勵。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搬遷時間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完成搬家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給予被征收人每戶2萬元的積極搬遷獎勵;超過規定時間的,獎勵每天按2萬元的10%(2000元)遞減,直至不予獎勵。
(九)自愿放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獎勵。被征收人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自愿放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被征收人與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自愿永久放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協議,由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公示后公告,被征收人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選擇進城購房安置或貨幣補償安置的,3人戶獎勵2.1萬元,4人戶獎勵2.8萬元,5人戶獎勵3.5萬元。
六、安置政策
搬遷安置方式采取自主建房安置、貨幣補償安置和進城購房安置三種。搬遷戶以戶為單位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
(一)自主建房安置
自主建房安置是指農戶自行選定宅基地,自行修建房屋的安置方式。
1.按照《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規定進行選址、審批。
2.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用地總面積每人不超過70㎡(住房用地面積每人不超過50㎡,在原已建成聚居點擴容建設的住房用地面積每人不超過30㎡)。3人以下的戶按3人計算,4人的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的戶按5人計算。人口界定按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認定辦法執行(附件9)。
(二)貨幣補償安置
貨幣補償安置是指按項目征地和房屋征收相關補償補助獎勵政策和有關規定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一次性結算后由被征收人自主安置的安置方式。被征收人應當及時提供可供長期安全居住房屋的證明材料。
(三)進城購房安置
進城購房安置是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一年內在蘆山中心城區購買新建商品房的安置方式。
進城購房補助。一年內在蘆山中心城區購買新建商品房的,憑產權證給予進城購房補助,補助標準為600元/㎡,每戶補助面積最多不超過150㎡。
七、協議生效
該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一式四份,自簽訂之日起即正式生效。
八、社會保障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按《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川人社發〔2018〕46號)和蘆山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九、法律責任
對提供虛假證明資料,騙取安置的,一經發現,取消其安置資格,撤銷其家庭戶所簽訂的《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中與之相對應的條款內容,收回騙取的安置房屋及各項補償、補助、獎勵等費用,并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對拒不配合搬遷工作、漫天要價,提出種種無理要求的農戶,由征收人依法作出補償安置決定。對干擾、阻礙征地搬遷安置工作并造成損失及負面影響的違(非)法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本方案由蘆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蘆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方案未盡事宜,可通過一事一議專題研究解決。
十二、附則:涉及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4〕190號)《蘆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蘆山縣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蘆山縣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蘆府辦〔2021〕45號)執行。其中,未予評估的補償補助獎勵項目參照本方案政策標準執行,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相關鄉鎮(街道)組織實施。
十三、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明細
2.征收土地青苗補償費標準表
3.房屋重置價標準表
4.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表
5.零星林木補償標準表
6.成片林木補償標準表
7.搬遷附著物補充項目補償標準表
8.違法建筑人工拆除費補助標準表
9.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認定辦法
10.房屋征收安置自然分戶的實施辦法
11.關于集體土地征收政策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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