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人民法院報》第3版以《花錢托關系就能上名校?》為題,報道了雨城區(qū)人民法院一起因花費重金送孩子進名校引發(fā)的委托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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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在家長眼里,孩子的上學問題可是大事。為了讓孩子上名校,一些家長不惜花重金托人“找關系”“走后門”,但是最后,錢花了,孩子卻沒能如愿進入名校。近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花費重金送孩子進名校引發(fā)的委托合同糾紛案。
2023年9月是李某的兒子“小升初”關鍵期,但其學習成績一般,想要進入名校上初中有一定困難。李某經(jīng)多方打探后結識了趙某。趙某稱自己“有門路”,可以通過“內部關系”幫助李某的兒子辦理成都市某名校的入學手續(xù),但需要李某支付一筆“打點費”。李某便與趙某以口頭形式建立委托合同關系,由李某在2022年9月、2023年5月先后兩次向趙某支付“委托服務費”共計43萬元,由趙某辦理名校入學手續(xù)。
然而,趙某在收到李某支付的款項后,始終未辦理好承諾的事項。隨著開學日期的臨近,李某聯(lián)系趙某,要求其退還收取的錢款。
兩人經(jīng)過協(xié)商,趙某向李某寫下欠條,載明其將在2025年1月底前將43萬元悉數(shù)還給李某。但是,到了約定的還款期限,趙某一直找借口拒付。李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趙某返還43萬元和逾期還款的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民事活動應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本案中,李某將孩子入學的問題委托給趙某辦理,并支付了相應錢款,雙方之間形成了委托合同關系。但雙方之間通過這種“非正常渠道”委托辦理孩子入學事項,不符合正常的招生政策及教育管理制度要求,違背了公序良俗,擾亂了正常招生秩序,損害了其他孩子公平入學的機會和社會公共利益,該委托合同應視為無效。但雙方已就此事簽訂了欠條,且趙某出具的欠條系其真實意愿表示,故趙某應按照欠條約定將43萬元于2025年1月底前退還李某。現(xiàn)趙某未按照欠條約定進行還款,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還款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趙某返還原告李某43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審宣判后, 雙方均服判息訴。
(方鑰 匡麗娜)
為了讓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家長們各出“奇招”,“花錢買學籍”“花錢入名校”等不良社會現(xiàn)象層出不窮。這種做法不僅擾亂了教育管理秩序,更破壞了社會公平競爭秩序,違背公序良俗。父母應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引導孩子通過自身努力提高學習成績,通過正規(guī)渠道辦理入學手續(xù),不要抱有僥幸心理“走捷徑”,否則不僅無法得償所愿,還可能導致“學財兩空”,耽誤子女正常就學。
來源:雨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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