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
停運損失誰來“買單”
出租車因交通事故受損,無法從事正常經營活動,產生的停運損失,誰來擔責?近日,白銀區人民法院西郊人民法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一起來看看究竟是什么情況。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16日,馬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與李某駕駛的出租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出租車乘車人受傷、車輛受損嚴重。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判定,馬某負事故全責,出租車車主無責。事故致使李某駕駛的出租車停運22天,李某提出6600元的停運損失賠償訴求,卻遭馬某以“應由保險公司賠償”為由拒絕。2025年1月,李某將馬某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以案說法:
停運損失有“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多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營運車輛一方若主張合理停運損失,須依法提交相關營運證照、實際停運時間、收入證明及有關事故責任情況等必要的證據。
本案中,李某的出租車屬合法營運車輛,事故導致的合理停運損失,依法應獲支持。
責任認定:
侵權人vs保險公司 誰來賠
關于停運損失的賠付標準,根據停運天數、營運類型等確定,若無法提供營運臺賬、銀行交易明細等實際收入證明的,參照當地行業平均標準計算。在賠償責任認定上,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停運損失作為間接損失,不在交強險賠償范疇內,而目前多數商業險條款也將其列為免責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未對相應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盡到明確提示告知義務的,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相反,如保險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已盡到明確提示告知義務,由侵權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本案中,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免責事項說明書及保險條款中均對相關免責條款進行了加粗加黑,投保人已蓋章確認收到保險條款及免責事項說明書,保險公司的提醒告知義務已盡到,馬某作為侵權人,需承擔本案停運損失的賠償責任。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西郊法庭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嚴守交規,文明駕駛,既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負責,也是規避法律風險的關鍵。同時,從事營運的司機朋友們,日常應妥善留存營運收入相關記錄,以備不時之需。讓我們攜手摒棄不良駕駛習慣,共同營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來源: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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