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巳之歲,仲夏既望,滬上繁阜之地,地鐵二號線有男女爭訟事。其事發于車廂之內,觀者嘩然,輿情鼎沸。今據河南法制報所載,并參酌多方實錄,秉筆直書,以昭法理,以儆效尤。
時維四月廿八日,申城地鐵二號線,人潮如涌,摩肩接踵。
有女子年方少艾,衣飾異于常俗:上身緊衣低領,半露胸膺;下著短褲露膝,足趿旅舍之屐。
其側立一男子,素不相識,然因瑣事遽生齟齬。
初,女子嗔目而叱,言辭激烈,直詈男子母氏。男子神色泰然,反唇相譏曰:“吾無母,乃汝所生!”復嘲曰:“汝實癲狂之輩!”
女子聞之益憤,穢語迭出,聲震車廂。
男子猶自冷笑,傲然曰:“吾誠敗類,汝能奈我何?”
女子口舌之爭未占上風,遂以足猛踹男子股間要害,男子竟不避讓,任其踢擊,且戲謔曰:“踢,再踢!”
女子連擊四五,男子趔趄數步,終未還手。
周遭乘客竊議紛紛,或嘆女子跋扈,或憐男子隱忍。
須臾,男子攜白箱欲下車,女子猶追逐不休,男子疾呼保安,事乃稍息。
然彼時車廂秩序已亂,眾人側目,皆以戾氣損公德為憾。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人者,或故傷人身,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科罰金”,若傷及老弱婦孺,或屢犯者,刑罰尤重。
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載:“故傷他人致輕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p>
本案女子踹擊男子要害,雖未致重傷,然其行已逾常理,觸犯公序良俗,當以治安條例論處;男子雖未還擊,然挑釁言辭亦助長事態,法理難容。
觀滬上舊例:癸卯年,二女子因地鐵擁擠互毆,雖事后和解,仍各遭拘留罰金;甲辰年,老叟強拽青年讓座,雖未致傷,亦受輿論撻伐,足見司法于公共場所滋事者,絕不姑息。
今此案女子暴行確鑿,恐難逃行政拘留之責;男子言辭激釁,或亦需訓誡。軌交警方尚未明示處置,然法網恢恢,必依律裁斷。
嗟乎!地鐵者,公眾往來之樞,文明彰顯之所,然近年來,滬上軌交紛爭屢現:或因擁擠互毆,血濺車廂;或因座席之爭,老少反目,究其根源,蓋浮躁之氣盛行,禮讓之心日薄。
昔孔子云“克己復禮為仁”,今人當以自持為本:若遇爭執,宜止乎禮,訴諸乘務或巡警;若遭侵害,須存證呼救,不可私斗。
如一律師所言“防衛須適度,反擊勿過激” ,又觀涉事男子,雖忍辱未還手,然以言辭相激,終致事態升級,足見“不爭”非唯肢體,亦需言語之慎。
此事傳于網絡,議者如潮,或責女子暴戾:“衣冠不整,行止乖張,辱沒斯文!” 或疑男子隱衷:“忍辱負重,豈有難言之隱?”亦有論者溯及世風:“今人重利輕義,稍觸即怒,法治之教猶未足也!”
更有人析其衣著,嘆曰:“服妖之作,豈止傷風?浮躁之氣,由此可窺!”然亦有辯者云:“衣飾自由,非罪之由。然以暴制氣,實為下策?!?/p>
眾聲喧嘩,莫衷一是,然共識唯在:公共場所,法理為綱,德行為輔,缺一不可。
滬上地鐵之爭,雖微末瑣事,實為世風之鏡鑒,昔太史公言:“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奸也”,今觀此案,豈非法德并施之證乎?
愿世人以此為戒,克己守禮,庶幾戾氣消弭,海內升平。
論贊:
地鐵方寸地,紛爭幾度聞。
衣冠雖異彩,德法乃根本。
唾面自干者,未必真君子;
以暴制暴者,終是莽愚人。
愿借司寇劍,斬斷戾氣根。
禮樂復興日,九州共熙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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