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臺州,男子2005年花300多萬買的商鋪,征收補償僅189萬!男子:“我的商鋪一年租金有35萬,是我一家的重要經濟來源!現在市場評估價值800多萬,而我只能得到189萬的補償,這公平嗎?”(來源:齊魯壹點)
馬先生是浙江臺州的一名市民,這幾年馬先生的生活很不錯,每年35萬元的租金讓馬先生的日子過得很滋潤。
馬先生是依靠地產發家的一代人,他早在2005年就在當地購買了一間商鋪,現在每年35萬元的租金收入,馬先生覺得自己都可以躺平了!
鋪子還可以傳給下一代,衣食也無憂,可2023年6月,政府舊城區改造項目打破了馬先生的美夢,政府需要拆遷他的商鋪,馬先生并不愿意拆。
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馬先生請了第三方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天利億豐)進行評估,給出的市場評估價為851.7萬元。
馬先生想,價格不低,按這個補償也可以,可是政府的補償標準僅189萬元,馬先生覺得嚴重低于實際價值。他拒絕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于是,馬先生拿著評估報告,把相關部門告上了法庭,馬先生信心滿滿,覺得自己肯定能勝訴,可沒想到的是,馬先生敗訴了。
無奈之下,馬先生尋求媒體幫助。他告訴記者,自己是2005年以300萬元的價格購買到商鋪,土地面積44.96平方米,建筑面積210.46平方米。每年光租金就達35萬元,他支持政府改造,不反對拆遷,可總得給個合理的價格吧!
此事一經報道,引發了廣大網友的熱議,有網友說,馬先生的房子土地面積才不到45平,現在土地不值錢,給189萬也不少了?
也有網友說,光租金每年就35萬元,給189萬太少了,按匯報率算,如果年租金35萬沒虛假的話,商鋪市值800多萬沒毛病,應該按851萬給。
也有網友說,馬先生不同意拆遷,沒有簽字,政府就不能為難馬先生,拆馬先生的店鋪。
那么,上邊都是馬先生的一面之詞,到底實際情況是什么樣的呢?
椒江區相關部門回應了此事,馬先生的商鋪不動產權證登記為“辦公用房”,實際補償總額為352.03萬元,且馬先生購房款為243.5萬元(非300萬元)。補償方案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制定,同幢其他3戶已接受補償并領取款項。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政府能不能拆馬先生的店鋪,賠償標準又按哪一個呢?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舊城區改造屬于公共利益項目,若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在一定條件下政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房屋,但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這里的一定條件指的是必須程序合法且補償到位,本案中政府相關部門對馬先生提出了補償方案,馬先生不同意,提起了行政訴訟,一審認為,因舊城區改建公共利益需要,馬先生未在期限內簽約,政府有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作出補償決定,程序合法,判處馬先生敗訴,如果一審判決生效的話,法院可以強制拆遷。
政府依據當時的市場價格對馬先生的商鋪作出了評估,實際補償總額為352.03萬元,已經超過了馬先生的購房款,且不動產權證登記為“辦公用房”,并不是商業用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補償應包括房屋價值、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等。
馬先生主張租金收益也應納入評估,但房屋性質為辦公用房,可能也是造成雙方價格懸殊的原因。 辦公性質的補償標準與商鋪存在顯著差異。因此,不能按照馬先生所說的商鋪標準進行補償。
有網友說了,馬先生的店鋪一直是商用,為何不能按商用的標準賠償了。
馬先生也不服一審判決,已上訴至浙江省高院,二審將于2025年6月4日開庭。
此案不僅關乎個人權益,也是檢驗法治政府建設和征收政策執行的重要案例,最終結果將對社會公平與法律權威產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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