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2025年5月26日第8版
愛某婚介公司是當地一家從事“紅娘”業務的婚姻咨詢服務公司。在長期經營發展過程中積累了不少客戶信息,包括會員真實姓名、聯系方式、擇偶條件等深度隱私內容。
為了保護客戶隱私,愛某婚介公司與員工李某、張某簽訂保密協議,要求他們對業務過程中經手的客戶信息嚴格保密,并提供了工作專用的手機及微信用于處理客戶信息。
入職半年后,李某和張某前后以回老家發展為由離職,隨后加入情某婚介公司,并將原公司客戶資料私自帶走,用于情某婚介公司經營活動,導致愛某婚介公司大量客戶流失。
愛某婚介公司遂起訴情某婚介公司、該公司實際控制人黃某及涉事員工李某、張某,主張其共同侵害愛某婚介公司的商業秘密,構成不正當競爭,并請求四被告賠償其損失。
情某婚介公司則辯稱,愛某婚介公司主張的涉案客戶信息已經在網絡平臺公開,并不構成商業秘密,不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秘密性、價值性和保密性要件。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司法實踐中,認定客戶信息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秘密,通常從該信息是否滿足“秘密性”“價值性”及“保密性”這三方面進行考量。
本案中,愛某婚介公司、會員信息是通過公開渠道無法輕易獲得的個人隱私信息,符合秘密性。作為婚戀中介平臺,愛某婚介公司擁有的會員越多,促成婚戀的成功率就越高,故會員信息在經營活動中能夠為其帶來競爭優勢,具有商業價值,符合價值性。
此外,愛某婚介公司通過與入職員工約定保密義務,且為員工提供工作手機號、工作微信號防止客戶信息泄露,可以認定其采取了必要保密措施,符合保密性。
愛某婚介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屬于商業秘密,被告公司明知涉案客戶名單屬于原告公司,仍然用于商業運營,導致原告客戶流失,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上,增城法院一審判決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刪除客戶名單信息。被告情某婚介公司向原告公司賠償10萬元,被告公司實際控制人黃某、員工李某、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法官提醒,客戶信息的形成非一朝一夕,需要企業付出大量的時間、勞動和資金等投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為商業秘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保護,禁止各種形式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企業應深化知識產權意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避免企業經營過程中發生權利沖突。
來源 | 新快報
編輯 | 蔡 冰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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