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強奸妻子,丈夫構成強奸罪嗎?
當然不構成啊。若丈夫構成強奸罪的話,誰還敢結婚啊?
可,真有丈夫被判強奸罪的。
到底怎么回事兒?我們來看一個真實案例。
一對夫妻正在鬧離婚,法院已經判決準予離婚,離婚判決還未生效。
這期間,丈夫回到二人原住處,見妻子在整理衣物,突然從背后抱住妻子,想與妻子發生性關系。妻子拒絕,想掙脫離開。丈夫不顧妻子的反抗,采取反扭、按倒、抓、咬等暴力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
事后,妻子報警,丈夫被指控犯強奸罪。
丈夫辯稱,離婚判決還沒生效,我們還是合法夫妻,自己不構成強奸罪。
丈夫構成強奸罪嗎?
法院判決,丈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正常的婚姻關系中,夫妻之間有同居義務,性行為是同居義務的內容之一。這種情形下,推定妻子同意發生性行為,丈夫一般不構成強奸罪。
但在離婚訴訟期間、分居等情形下,雖然婚姻關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妻子同意發生性關系,沒有理由再以婚姻關系否定強奸罪的成立,因此,丈夫構成強奸罪。
丈夫要注意了:結婚證,不是強奸許可證!“婚內強奸,不構成強奸罪”的錯誤觀念要改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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