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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遺產風波,讓一個家族陷入紛爭漩渦。五套房產、百萬存款、車輛及公積金等財產,成為五位繼承人爭奪的焦點,其中分家協議和遺囑的效力爭議,更是左右著遺產分配走向。在親情與利益的博弈中,法院如何運用法律,撥開迷霧,明確遺產歸屬?今天,就為大家深度剖析這起極具代表性的繼承糾紛案件。
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悅
被告:王麗、王敏、陳勇、陳剛、陳麗
親屬關系:
劉華與孫梅育有三子一女,分別為智力殘疾的劉軍、劉勇、劉芳;劉勇與前妻育有女兒林悅,后與王麗再婚,王敏為王麗與前夫之女;劉芳與陳勇為夫妻,育有陳剛、陳麗。
劉華、孫梅、劉勇、劉軍、劉芳先后于 1997 年、2021 年、2021 年、2021 年、2022 年離世 。
(二)案件背景
劉勇離世后,其女兒林悅起訴要求分割劉勇、劉華、劉軍名下的多套房產、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車輛等遺產。王麗、王敏主張繼承劉勇遺產,并提出部分財產應先析產;陳勇、陳剛、陳麗則對部分房產歸屬及繼承份額存在異議,同時圍繞王敏是否有繼承權、遺囑效力等問題,各方展開激烈爭議,最終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與關鍵文書內容
(一)王敏是否與劉勇形成撫養關系,能否繼承劉勇遺產
原告林悅主張:王麗有房租收入,無需劉勇支付王敏撫育費,且王麗與劉勇婚后常鬧矛盾,王敏與劉勇未建立撫養關系,無權繼承 。
被告王麗、王敏主張:王麗與劉勇結婚時王敏 13 歲,婚后三人共同生活,有居委會證明及網購記錄等為證,王敏與劉勇形成撫養關系,應參與繼承。
(二)2013 年《分家協議》是否有效
分家協議原文:
“劉華在 2007 年 12 月平房拆遷,經協商安置樓房兩套:三號房屋、四號房屋,某樓車庫一個。經家人劉華、劉芳、劉勇、劉軍在一起共同商議達成一致,將以上 2 套樓房一個車庫都歸劉華之女劉芳所有。以上分配所有家人均無異議。”
協議落款 “參與分配家人簽字:劉勇、劉芳(劉華、劉軍簽名由劉勇、劉芳代簽),證明人簽字:何某”,加蓋 “某地區辦事處第一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 。
原告林悅及被告王麗、王敏主張:協議無劉華、劉軍本人簽字及授權,形式上不具備生效條件,應屬無效 。
被告陳勇、陳剛、陳麗主張:協議是在家庭特殊背景下形成,體現家庭成員真實意愿,已實際履行多年,應認定有效 。
(三)劉華、劉軍、劉勇的遺產范圍如何確定
各方爭議:包括多套房產的歸屬、銀行存款的性質(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或遺產)、車輛及公積金等財產的分割比例 。
(四)偽造遺囑對遺產分配有何影響
遺囑原文:
“本人劉華,現在身體情況不好,為了避免以后家庭糾紛,現在找來兩位見證人,幫我見證一下遺囑,我同意將我的財產由劉芳繼承。我是見證人劉芳,我是見證人崔某,我們證明此份遺囑是在劉華頭腦清醒下,且沒有任何誘導和脅迫,是本人真實意愿下所寫的遺囑。...” 遺囑落款有 “立遺囑人劉華”、“見證人:劉芳”、“見證人:崔某” 簽名捺印,日期為 2021 年 2 月 20 日。
原告林悅主張:劉芳提交的劉華遺囑經鑒定為偽造,劉芳應少分或不分遺產 。
被告陳勇、陳剛、陳麗主張:不再主張該遺囑權利,但對劉芳是否喪失繼承權存在爭議 。
案件分析
(一)撫養關系的認定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需共同生活且有撫養事實。本案中,王麗與劉勇結婚時王敏 13 歲,居委會證明及網購記錄等證據顯示三人婚后共同生活。雖王麗與劉勇后期有矛盾,但無證據證明劉勇未履行撫養義務,因此法院認定王敏與劉勇形成撫養關系,享有繼承權。
(二)《分家協議》的效力判斷
雖然《分家協議》形式上存在瑕疵,沒有劉華、劉軍的本人簽字及授權委托手續。但結合劉華家庭特殊情況,劉軍智力殘疾、劉勇長期服刑、劉芳承擔主要贍養義務等,協議簽訂后房產已實際分配并履行多年,且家庭成員利益分配相對平衡。從尊重家庭真實意愿和維護既存財產關系穩定角度,依據《民法典》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法院認定協議有效。
(三)遺產范圍的界定
房產方面: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經分宗拆遷,部分購房款涉及王麗、王敏的回購價格指標優惠,該部分權益歸王麗、王敏,其余為劉勇遺產;三號房屋、四號房屋及車庫依據《分家協議》歸劉芳所有,劉芳去世后由陳勇、陳剛、陳麗繼承。
存款方面:劉華名下存款為其與劉軍遺產,根據二人對家庭貢獻,酌定劉華占較大份額;王麗名下存款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需先析產再繼承。
其他財產:劉勇的住房公積金、社保基金、工資、車輛等為夫妻共同財產,先析產,剩余部分作為遺產分配;撫恤金、喪葬費不屬于遺產,根據與劉勇關系及喪葬支出情況分配。
(四)偽造遺囑的法律后果
劉芳提交的偽造遺囑,違反遺囑必須體現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規定。根據《民法典》,偽造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因此劉芳無權繼承劉華遺產,還需承擔鑒定費用。
裁判結果
房產繼承:一號房屋由王麗、王敏繼承;二號房屋由林悅繼承;三號房屋、四號房屋及車庫由陳勇、陳剛、陳麗繼承 。
款項支付:
林悅向王麗、王敏支付房屋折價款及相關遺產繼承款 363,274.5 元;向陳勇、陳剛、陳麗支付劉軍遺產繼承款 168,727 元 。
陳勇、陳剛、陳麗向林悅支付劉華、劉軍遺產繼承款 338,171.78 元;向王敏支付劉華、劉軍遺產繼承款 338,171.78 元 。
林悅向王麗、王敏支付劉勇相關財產折價款及遺產繼承款 304,103.98 元;向陳勇、陳剛、陳麗支付劉軍遺產繼承款 11,925.65 元 。
王麗向林悅支付撫恤金、喪葬補助費及相關遺產繼承款 45,444.71 元;向陳勇、陳剛、陳麗支付劉軍遺產繼承款 5,971.76 元 。
車輛繼承:車由林悅繼承,控車期間修理費由林悅承擔 。
其他:駁回林悅的其他訴訟請求 。
案件啟示
(一)家庭財產分配需留痕
涉及房產、存款等重大財產分配,務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協議需符合法律形式要件,必要時進行公證,避免因形式瑕疵引發糾紛。
(二)撫養關系認定重證據
繼子女主張繼承權,需保留與繼父母共同生活、受其撫養的證據,如居住證明、生活消費記錄等;反之,對撫養關系存疑的一方,也應積極收集相反證據。
(三)遺囑訂立要合法合規
立遺囑應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形式,自書遺囑需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打印遺囑等需滿足相應見證人等要求。切勿偽造遺囑,否則將面臨喪失繼承權的法律后果。
(四)及時解決糾紛避免損失
繼承糾紛發生后,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長時間拖延可能導致財產去向不明、證據滅失等問題,增加維權難度和成本 。
遺產繼承糾紛往往因親情與利益交織而復雜難解。希望這起案例能為大家敲響警鐘,提前做好財產規劃,以法律為盾守護權益,減少家庭紛爭。若你在繼承問題上有困惑,歡迎隨時咨詢,專業律師將為你答疑解惑!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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