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重組業務中,關于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用,相信大家應該不算陌生。根據財稅〔2009〕59號的規定,企業重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需要同時符合五大條件,比如: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重組資產比例符合規定、股權支付比例符合規定及確保權益和經營的連續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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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前提下,如果全部用股權支付(即股權支付比例為100%),受讓方取得重組資產的計稅基礎的確定相對來說比較簡單:以重組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相當于計稅基礎平移。
但是,在重組實務中,除了股權支付外,還可能同時存在非股權支付(以下簡稱雙支付),那么,在雙支付存在的情況下,如何確定重組資產的計稅基礎呢?根據規定,企業重組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情形僅限于股權支付部分,即重組業務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同時,給出了非股權支付對應部分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確認公式: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但是,實務中,不少朋友對上述公式不是很理解,導致在計算重組資產的計稅基礎時,容易產生誤解。筆者根據自身理解,針對存在雙支付的重組業務中,在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如何準確計算重組資產的計稅基礎提供一個新思路,案例分析如下:
甲公司向乙公司收購其持有的A公司60%的股權,甲公司以其持有的B公司100%的股權和100萬元現金作為支付對價。收購日, A公司60%的股權賬面價值200萬元,公允價值1000萬元;B公司100%股權賬面價值400萬元,公允價值900萬元。假定上述股權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相同。
上述案例中,股權支付比例=股權支付金額÷交易支付總額×100%=900÷1000×100%=90%(>85%),同時股權收購比例大于50%(60%),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要求,假定同時還符合其他條件,在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雙方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該如何計算呢?
針對存在雙支付且同時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重組業務,可以采取“分拆”的方式計算重組資產的計稅基礎,分析如下:
1.分拆思路
在雙支付重組中,相當于用股權支付收購部分標的資產,非股權支付收購剩余資產,分別計算收購部分資產的計稅基礎,最后合并計算收購后標的資產的計稅基礎。
2.計算分拆比例
這里的分拆比例,實際上就是股權支付比例,比如:案例中,股權支付比例為90%,相當于用股權支付收購標的股權(A公司60%的股權)的90%,非股權支付收購標的股權的10%。
3.分別計算計稅基礎
(1)股權支付部分
如前文所述,特殊性稅務處理中,股權支付部分相當于計稅基礎平移。案例中,A公司60%的股權的計稅基礎為200萬元,其股權支付部分對應的計稅基礎為200×90%=180萬元。
(2)非股權支付部分
對于非股權支付部分,只能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應該按照公允價值確認計稅基礎。案例中,A公司60%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為1000萬元,其10%部分為100萬元。因此,其非股權支付部分對應的計稅基礎為100萬元。
4.合并計稅基礎
雙支付情況下,合并計稅基礎=180+100=280萬元。
為驗證分拆思路的正確性,按照政策規定的方法計算結果如下:
(1)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股權轉讓所得=(1000-200)×(100÷1000)=800×(100÷1000)=80萬元
(2)計算計稅基礎
重組資產的計稅基礎=原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部分轉讓所得=200+80=280萬元
對比兩種計算方法,其結果完全一致,證明了分拆方法的正確性。
因此,存在雙支付情形下的重組業務,如果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在確定重組資產的計稅基礎時,除了按照政策規定的公式進行計算以為,也可以參照筆者提出的分拆思路進行計算。
實務中,筆者建議:哪種方法能更好的理解政策及重組業務,哪種方法用著更順手,就可以采用哪種方法,因為最終結果一致。就筆者提出新思路,如果大家有好的意見或建議,可以進行溝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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