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法律規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
那么,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王某輝拒不執行裁定案》中明確:
1.人身安全保護令屬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內,被申請人違反裁定確定的禁止性義務,對申請人實施毆打、威脅,損害被害人權益的,屬于“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2.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毆打申請人,被行政拘留、司法機關訓誡后,仍然實施發送死亡威脅信息等行為,對申請人造成心理強制和心理傷害,嚴重影響申請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2〕17號)第十二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理。”
據此,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的裁定,被申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負有執行義務。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輝作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被申請人,在上述裁定作出之日起,負有“禁止對其前妻王某艷實施毆打、威脅等家庭暴力行為,禁止騷擾、跟蹤、接觸王某艷及其女兒王某某”的不作為義務。被告人王某輝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生效期間,因威脅、恐嚇、追逐、毆打王某艷及其同事被行政拘留,屬于“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被告人王某輝被行政拘留、司法機關訓誡后,雖然沒有繼續實施毆打,造成被害人現實的肉體傷害等后果,但其仍然通過手機持續發送死亡威脅信息等行為,對被害人所造成無形的心理強制,其心理傷害程度和心理恐懼感,足以嚴重影響被害人正常工作和生活,致使被害人處于生活失序狀態。綜合全案情節,應當認定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綜上所述,被告人王某輝對人民法院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民事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
周軍律師提醒,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利劍,如果因違反人身保護令被侵害的,受害人應應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如報警記錄、醫院的診斷證明、短信、微信聊天記錄、視頻監控等,以證明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及造成的后果,及時報案,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關注點贊轉發,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