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逾期付款責任,中小企業可主張日萬分之五利率——案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適用
本文作者:張錦
按語:《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下稱《支付條例》)自2020年9月1日實施以來,其在具體審判當中的適用,全國各級法院的裁判結果呈現有差異。隨著《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正式實施,以及該《支付條例》最新修訂后將于2025年6月1日施行,中小企業的應收賬款催繳,將迎來更為有利的局面。
“人民法院案例庫”中2023-08-2-084-007號參考案例《某物產(廣州)有限公司訴某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下稱“參考案例”)中,不僅支持了中小企業日萬分之五的利率主張,同時一并支持了返還因大型企業采用供應鏈金融支付、額外給中小企業增加貼息負擔的請求。
下文將就中小企業的劃定、適用日萬分之五利率的條件,以及涉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時,行政法規與司法解釋適用的問題。
一、什么是“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委2011年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符合下述條件的企業屬于中小企業:
二、滿足什么條件,可以適用“日萬分之五”利率?
《支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簽訂貨物、工程與服務采購合同的,遲延支付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1.合同主體與合同類型
簽訂合同的雙方主體,一方是中小企業,另一方是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其中大型企業是指除中小企業以外的企業,而中小企業、大型企業的認定,依照合同訂立時企業的規模類型確定。
合同類型為采購合同,限于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與服務,包括《民法典》典型合同中的買賣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各類服務合同等,應遵循本條例。
2.逾期付款行為發生時間
判斷標準為,逾期付款的行為發生在《支付條例》施行前還是施行后,裁判時逾期付款的行為是否仍持續。《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因此,在法院裁判時,查明逾期行為發生的時間:《支付條例》施行前產生的逾期利息應適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適用《支付條例》中關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標準;《支付條例》施行后,如逾期付款的行為仍持續進行,則施行后產生的逾期利息可以適用《支付條例》的規定。
3.履行主動告知義務
《支付條例》第三條規定,中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應當主動告知其屬于中小企業。
何為“主動告知”?我們認為,無論采購需求方是否問詢,供應方都應向其揭示這一事實。本條例并未要求中小企業告知的形式,除非另有約定,因此并不限于書面或口頭告知。但對于告知的過程,建議中小企業應當保留履行告知義務的證明。
另外,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采購時通常采用招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其過程要求中小企業提供有關所屬行業、人員、反映營業收入或資產狀況的財務報表等資料作為資格審查或評價依據。筆者認為,中小企業提供上述材料則應當認定中小企業履行了“主動告知”義務。
4.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責任
《支付條例》對中小企業可以主張的逾期利息,并未設定上限。因此,只要符合前述1~3點條件且未約定逾期支付利息的,中小企業即可按照《支付條例》第十七條日萬分之五的利率乘以逾期天數,進行主張。
但該條例同時規定,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遵從雙方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三、司法解釋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適用LPR,如何選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法院可以違約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為基數,加計30%~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
這一規定與《支付條例》中日萬分之五的逾期支付利率不一致,而為何應當適用后者,“參考案例”從法律來源和立法目的兩個角度給出了答案:
法律來源角度,《立法法》中明確了行政法規的法律淵源:行政法規可以對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及《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能的事項作出規定,其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中小企業有權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是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制定的。而司法解釋的法源來源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其效力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或法律解釋的效力,其本身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淵源,沒有位階可言,不必然適用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
立法目的角度,我國《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在于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支付條例》頒布之目的在于完善行業自律,敦促大型企業按合同約定付款,禁止本行業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規范引導其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其雖為行政法規,但與民法典的立法目的相一致。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對于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因此,在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簽訂采購合同卻怠于支付合同款項時,不僅構成了違約,同時也構成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從前述法律淵源及立法目的的論述看,中小企業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有權要求對方按照日萬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支付條例》可以直接引用并應當獲得支持。
近年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突出,一定程度上影響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但在《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臺、新修訂《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相繼實施的當下,可以看出我國在敦促大型企業規范交易行為,促進中小企業資金高效利用,活躍市場經濟,構建良好營商環境,助力經濟健康發展的堅定決心。我們堅信,在未來的類案審判實踐中,《支付條例》將會得到更充分的適用,中小企業的債權將得到更為有利的保障。
參考引用:
1.“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某物產(廣州)有限公司訴某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2023-08-2-084-007號)
2.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委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2011)
3.《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2020)
4.《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23)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1)
6.《中小企業促進法》(2018)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