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廢舊金屬回收業的管理
及時有效切斷違法犯罪分子收贓銷贓渠道
近日,招遠市公安局持續開展
廢舊金屬回收業整治
并依法依規查處未按規定登記等問題
規范廢舊金屬回收業經營活動
案情通報
2025年5月21日16時許,招遠市公安局泉山派出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轄區內某廢舊金屬回收公司在取得營業執照后,未按規定于15日內辦理再生資源回收從業備案。
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泉山派出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并責令其于七日內向招遠市公安局補辦備案手續。
法律鏈接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沒有向公安機關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警方提醒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中,應履行以下法律義務:
1 主動備案
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向同級公安機關備案后,方準開業。
2 如實登記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對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3 及時報告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現有出售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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