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近日印發
《湖北省工傷康復管理暫行辦法》
(下文簡稱《辦法》)
主要包括總則
工傷康復性治療確認
工傷康復待遇
工傷康復服務機構管理和附則等
五個方面共三十二條內容
以下為《辦法》關注度高的內容要點
工傷職工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應當納入工傷康復保障范圍
1.停工留薪期內(不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尚未就傷殘等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經就診的工傷康復服務機構確認,進行早期康復治療介入的;
2.工傷職工早期介入康復治療期滿,但停工留薪期尚未結束,或者停工留薪期滿(不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具有恢復潛力和康復價值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
3.工傷職工具有其他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可以進行工傷康復性治療情形的。
需要提交這些資料
工傷職工或康復服務機構提出工傷康復治療確認申請的,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停工留薪期證明材料及工傷職工身份證明材料;
2.有效的診斷證明、符合規定的完整病歷資料(已進行過康復治療的,還需提交康復方案和病歷資料);
3.工傷康復服務機構出具的工傷康復治療方案,包括康復治療項目、時間、預期效果和治療費用等;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提出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的,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及工傷職工身份證明材料;
2.有效的診斷證明、符合規定的完整病歷資料。
工傷康復待遇
工傷職工分別按下列情形進行工傷康復:
1.醫療康復。為提高工傷職工康復效果,通過工傷職工臨床治療的早期介入康復治療和傷(病)情相對穩定后的康復治療,改善和提高工傷職工的身體功能和生活能力。住院康復時間累計不超過12個月,門診康復時間累計不超過180日。
2.職業康復。工傷職工有就業意愿,需要進行職業康復的,按照國家職業康復規范規定的范圍和標準進行職業康復。職業康復時限一般為60日,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累計最長不超過180日。
工傷康復治療費用、輔助器具配置費用、住院康復治療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經辦機構批準到參保地設區的市級以外地區康復治療、配置輔助器具發生省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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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揚大
來源︱湖北發布、湖北日報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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