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記者從被害人家屬姬艷花處獲悉,其于26日收到了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此前備受關注的陜北“孫小果案”主要涉案人員郭二娃數罪并罰被判處死刑。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提出了上訴。
郭二娃(又名郭華建)1975年出生,1994年持刀搶劫逃跑,7年后被抓,卻從看守所脫逃,后涉嫌殺害舉報人再次被抓。2007年,延安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郭二娃被判有期徒刑18年。2011年1月,郭二娃被批準保外就醫,此后開始“紙面服刑”。其被判刑18年卻服刑6年多就保外就醫。
2020年4月,郭二娃再次被收監。同年6月28日,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認為郭二娃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上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1994年,郭二娃等人
在甘泉縣道鎮路段實施搶劫
搶劫、脫逃、故意殺人、行賄
郭二娃涉四宗罪
據一審判決書,郭二娃涉及搶劫罪、脫逃罪和故意殺人罪、行賄罪等四個罪名。經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查明:
1994年8月29日,郭二娃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對11名乘客實施搶劫。
2001年6月13日被舉報后,郭二娃被抓捕歸案。同年10月12日,郭二娃在甘泉縣看守所羈押期間,向看守所民警高某某提出去延安市辦事,并向高某某許以重金酬謝,高某某同意并讓郭二娃出所后,郭二娃乘機脫逃至新疆烏魯木齊市。
郭二娃得知舉報人系景某成后,揚言要報復。
2002年11月6日,郭二娃等人持匕首殺害景某成。
法院認為,郭二娃目無法紀,對生命沒有敬畏之心,對法律沒有戒懼之心,對自己的罪行沒有悔改之心。郭二娃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程度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屬于罪大惡極且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予以嚴懲。郭二娃家屬雖代為補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5萬元,但不足以對郭二娃從輕處罰,應對其判處極刑,經依法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提出了上訴。
此外,對于其他涉案人員,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也進行了相應判決。
▲判決書截圖
編 輯 | 楊婧軒
責編 | 趙寧寧
主編 | 楊公元
監審 | 宋錦峰
來源 | 農視網綜合自紅星新聞、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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