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女生被同學造黃謠,造謠者因真誠悔過未被追責,而前期未主動攔截、收到投訴后又未及時下架侵權內容的網絡平臺被法院判處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這一判決并非“有違常理”,而是基于法律對未成年人權益的特殊保護——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平臺對涉及性謠言、隱私泄露等明顯侵害未成年人的信息負有主動審查和快速處置義務,若未能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則需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涉案視頻包含未成年人清晰面部特征及露骨低俗內容,平臺本可通過技術手段識別并主動攔截,卻僅在次日接到投訴后刪除,放任侵權信息傳播3.5萬次。
此案不僅贏得業內專家學者的廣泛好評,還作為維護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近日,《法治日報》記者走進北京互聯網法院,深入了解這一判決背后的法律邏輯和對未成年人利益保護最大化的深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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