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5月26日
話題#6.8元網購10斤花生米
到手只有10粒#
沖上熱搜榜
引發關注
據報道
上海的卞女士
近日在直播間以6.81元
搶購“10斤花生米”
商家聲稱“物超所值”“保證不壞”
實際到貨后
僅有10粒花生米
重量不足半兩
商家隨后注銷店鋪并失聯
消費者無法通過訂單信息
追溯責任主體
視頻截圖
卞女士的遭遇并非個例
網友在評論區紛紛留言
“我爸也中招了”
“還好啦,你6塊8有10顆
我9塊9才6顆”
不僅僅是花生米
還有網友
“買塊地毯,發了一個靠墊”
“買的一袋米,到手震驚了”
此事引發網友熱議
多數網友譴責商家“無底線”操作
認為“一粒花生米騙局”破壞市場信任
呼吁加強直播電商監管
也有網友呼吁反思消費心理
警惕不合理低價
那么
直播間買10斤花生米到手只有10粒
商家算欺詐嗎?
可能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直播間售賣商品嚴重缺斤短兩
消費者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平臺需要擔責嗎?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麗紅律師的專業解讀!
1、直播間買10斤花生米到手只有10粒,商家算欺詐嗎?可能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馬麗紅:根據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欺詐需滿足以下條件:首先,商家主觀上存在故意的心理狀態,如明知宣傳與實物不符但仍舊進行宣傳和銷售;其次,客觀上實施了虛假宣傳或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如本事例中商家宣稱花生有10斤實際僅10粒;再次,是消費者因商家的誤導而作出錯誤購買決定。因此,若商家宣傳花生有“10斤”實際僅交付“10粒”,不僅差距懸殊且無合理誤差解釋,可推定其存在欺詐故意,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具體到商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第一,民事責任。消費者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主張退一賠三(不足500元按500元賠償)。第二,行政責任。對商家的這種欺詐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第三,刑事責任。若商家非法占有目的明確且數額較大,可能構成詐騙罪。
2、直播間售賣商品出現嚴重缺斤短兩,消費者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馬麗紅: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要求退貨退款。該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如果商家構成欺詐,還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主張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如果還有其他損失,如維權費用等,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要求商家全額賠償。
如果商品涉及食品安全問題,如過期、變質,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主張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賠償,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需注意保留相關證據,比如直播錄屏、訂單記錄、收貨視頻、溝通記錄等證據,以證明商家宣傳與實際嚴重不符。
3、直播間店鋪注銷了,消費者又該如何維權?平臺需要擔責嗎?
馬麗紅:商家并不能通過注銷直播間店鋪方式而免責。根據我國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消費者仍可起訴商家個人或企業股東。若企業注銷未依法清算,股東需承擔連帶責任。而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因此,消費者可通過平臺提供的商家實名信息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提起訴訟。如果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信息的,消費者可向平臺要求先行賠付。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平臺而言,如果已審核商家資質并公示信息,通常無直接責任。平臺如果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未盡到審核義務,則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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